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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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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美法中的妨害侵权论文.freelonnuisance),是指对不特定多数人或某一地区全体居民或所有进入妨害行为影响范围的人的妨害。它既是一项普通法上的犯罪,可据以提起公诉,也是一项民事侵权行为,可以由检察官、地方政府或受害者本人提起民事诉讼。2公共妨害的历史起源是刑法上的侵害王权,如入侵皇室领土或者公共道路,最初,对公共利益的侵犯只限于刑法领域(来救济),后来,侵害公共权利——由国王代表行使——也成为可诉的了。在普通法上,公共妨害涉及到包括不合理地妨碍一般大众的权利的广泛的轻微刑事犯罪行为。包括,妨碍公共健康(如饲养带病的动物),妨碍公共安全(如在市中心存储炸
2、药),违反公共道德(如开妓院),破坏公共和平和安宁(如制造烦人的噪音),妨碍公共舒适或享乐(如广泛地散发难闻的气味,灰尘、烟雾等),妨碍公共便利(如阻塞公共道路或可航行河道)等。现在,已经取消了普通法上的犯罪的州,或者制定了概括命名的法律规定公共妨害的刑事处罚,或者制定具体的法律明确规定一定种类的行为构成公共妨害。但是,这并不会导致公共妨害诉讼就成了多余的了。例如,在Statev.SchenectadyChemicals,Inc.案中,法院裁决,30年来的化学废物的迁徙并不构成相关法律涵义范围内的排放,但却构成了该州提起公共妨害诉讼的根据。4在传统上,公共妨害侵
3、权必须满足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才能获得私法救济,但是第二次侵权法重述已经删去了对刑法上犯罪的参考,改变的动因就是担心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将会过分地限制公共妨害原则作为保护环境的手段——环境保护已成为公众日益关注的问题——的适用。相反,其第821节b(1)规定,公共妨害是指对一般大众共有权利的不合理侵犯。(2)则列出了构成不合理侵犯的情形,包括:对公共健康、安全、和平安宁、安逸舒适或者便利的侵犯;法律或者法案所禁止的行为的存在;行为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对公众权利有重大影响的持续性或有长久影响的行为。在早期的普通法上,公共妨害诉讼——保持着犯罪特征——只能由公共官员提起,
4、而个人一般无权提起公共妨害诉讼。16世纪初,一个能证明其遭受了不同于一般大众的特别种类和程度的损害的私人也可以提起私人侵权诉讼。通常,要求满足这一条件的正当理由是,一个被告不能因妨碍公众权利的行为遭受数个诉讼。应该注意的是,如果一个人遭受了不同于一般大众的特别损害,并不是说他可以提起私人妨害诉讼,他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依然是公共妨害,而不是私人妨害。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821节c(1)也规定了特别损害是个人诉讼获得赔偿的先决条件,依其规定,提起这样的诉讼要求当事人(而非公共官员)或者遭受了特别的损害,或者作为一般大众的代表,或者作为市民诉讼中的市民,或者在集
5、团诉讼中作为集团的一员。但是,这一条件在要求颁发旨在制止公共妨害的禁令诉讼中有所缓和,甚至有些学者建议在颁发禁令诉讼中应取消特别损害这一条件,主要是运用公共妨害原则作为控制环境污染的手段。三私人妨害私人妨害(privatenuisance),是指对某一特定个人或特定数人的土地使用权或相关权利的妨害。它威胁着某一或者相对少数的自然人,其实质特征是对土地使用和享用的侵犯(useandenjoymentofhisland)。其权利被侵犯的某一或者数个自然人可以提起诉讼。(一)私人妨害与侵害(trespass)的联系与区别侵害与私人妨害是侵权责任的两个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
6、的领域,都涉及到对土地占有的可诉的妨碍,它们可以通过比较所侵犯的利益来加以区分,对所有人或占有人排他占有利益的可诉侵犯构成侵害,对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享用土地权益的可诉侵犯则构成妨害。二者的区别在早期多一些,如,私人妨害需要证明被告的过错,损害可以是间接的、肉眼看不见的,所受的伤害必须是实际的;侵害他人土地则不管被告是否有过错,侵害必须是直接的、能看的见的(比如仅仅是空气污染,就不算侵犯土地),伤害不要求实际伤害的发生。现在,这些区别已十分模糊,二者常常交替使用。5我们来看一个案子,即马丁诉雷诺兹金属公司(Martinv.ReynoldsMetalsCo.)。案
7、情如下:原告马丁指控被告的铝还原厂排放的含氟气体和氟化物微粒随空气运动而降落到他的农场上,使得杂草丛生,土地恶化,也污染了他的饲草和水体,致使他的牛群中毒,因此要求赔偿损失。初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土地的损失,但拒绝了其要求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被告主张的要旨是:只有当存在对不动产的破坏和入侵,构成对土地占有人利益的直接侵害时才会有侵害。由气体、烟、颗粒组成的氟化物降落在土地上,不能满足这一条件。可见,被告是依据传统的法律规定来抗辩的,即由于侵害行为必须是直接而非间接的,同时,侵害行为还必须是肉眼可见的,而他的铝还原厂所排放的气体和微粒并不具有直接性和可见性,因此
8、他并没有构成侵害。法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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