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解除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

合同违约解除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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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违约解除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一、问题的提出2004年5月,某电梯公司通过招标投标的形式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电梯销售合同和一份电梯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在合同生效后该房地产公司应向该电梯公司交付30%的货款作为履约的定金,电梯公司收到定金后进入生产阶段,并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电梯收取货款。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公司迟迟不支付履约定金,并于同年11月发函致电梯公司,声称因项目规划的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对此电梯公司回复表示不同意,要求继续履行,但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房产公司仍不履行。为此,电梯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

2、同并要求支付双倍定金,法院以定金未实际交付为由判决解除合同,不支持定金交付的诉请,电梯公司遂另行起诉要求赔偿电梯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在本案中,房产公司构成违约毫无疑问,而且由于房产公司明确拒绝履行,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电梯公司享有解除权,合同解除也并无疑问,而关键的问题在于电梯公司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能否支持。由于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问题不易被理论界重视,而且对合同解除后果也少有人论及,故笔者认为有必要予以澄清。笔者在本文中将联系这一案例,对合同违约解除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作全面论述。二、合同违约解

3、除损害赔偿范围概述“损害赔偿之债在实务上最称重要,万流归宗,民法上之问题,实以此为核心。”[1]损害赔偿体现在合同领域,指因契约关系而发生损害赔偿,即因契约债务不履行而发生损害赔偿之权利义务。债务不履行,包括债务人不为给付,不为完全给付及迟延给付等情形。合同解除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解除对一方当事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应承担的赔偿。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协议解除的条件,二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三是违约行为,这里的违约行为一般指根本违约,包括迟延履行、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

4、其他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行为。其中,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解除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最为常见,最为复杂,以及最具争论性。合同因违约解除,非违约方是否有权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如果有权要求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又如何界定,这些都是本文要讨论的内容。三、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关于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向来有两种基本主张:其一为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选择主义,即于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解除合同或主张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择一行使(德民325条、326条)。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互相排斥,不能并存。其二为以瑞士、法国和日

5、本为代表的两立主义,主张债权人得于合同解除同时请求损害赔偿,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法民284条第2项、日民545条第3项、瑞债109条第2项)。在两立主义内部,对于损害赔偿的性质,粗略地可概括为两种主张:1、因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说,即违约损害赔偿;2、因合同解除之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究竟指何种损害而言,又有两种观点:其一为履行期待说,即因期待合同不解除而可完全履行所受之损害;其二为信赖利益说,此即瑞士债务法所规定的消极的合同上损害。[2]选择主义的理论基础在于,合同解除是以使当事人的法律生

6、存状态恢复到与合同订立以前同样为目的,解除使合同溯及到合同成立之时消灭,解除合同足以使合同关系恢复到订约前得状态,这就使不履行产生的损害赔偿也失去了存在基础,损害赔偿与因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一并消灭。因而选择了合同解除就不能要求损害赔偿。选择主义之所以为德国民法典所继承,概念法学的影响可能是重要的原因,是过分强调法典的逻辑自足性,过度追求法律规则的逻辑一致性所致。[3]这种主张在强调违约是合同解除的主要原因的同时,陷于对法律逻辑的偏执,无法对非违约方的损失提供救济,会荡涤当事人对合同信赖的基础。正因如此,大多数

7、国家都没有追随选择主义,《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采用了两立主义,《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而德国债务法修正案也从正面承认了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并存。德国债务修正法案第327条规定:"解除之后,债权人可以请求因看不到合同约定的实现使自己产生的损害的赔偿。债权人可以代替该损害的赔偿,请求由于相信合同约定能够实现而使自己产生的损害的赔偿。这一规定,在解除原因不得归责于债务人的场合下,不适用"。[4]因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的观点已经

8、得到共识,即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仍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四、损害赔偿范围中合同利益的概念我国《合同法》虽然规定合同解除后,当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对这里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了法官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的不统一,关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理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着不同的概念表述。(一)英美法系的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英美法上,以富勒1936年的论文《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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