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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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论文..论文摘要商业秘密作为一种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的重要无形资产,在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中越来越引起经济界和法律界的关注,鉴于我国对此方面立法的薄弱,本文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论述了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具有哪些法律特征,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哪些责任,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状况以及我国现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商业秘密保护法一、商业秘密的认定(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是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法律术语,在法国、德国等国家又称之为工商秘密。商

2、业秘密一般是指某种处于秘密状态下的技术诀窍、技能、经验或信息。美国学者认为,商业秘密是指在经营中使用的能使该秘密的所有人在同行竞争中占据优势的东西,它可以是一个配方,一项公式,一种模式或者是推销产品的计划等等。日本的学者则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化学合成物、制造方法、物质的处理、储藏方法以及在推销方法方面,具有保密性和专用性发明、发展或构思,它能够使其所有人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商业秘密作为法律术语,在我国最早出现在1991年四月修订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1992年,中、美两国政府签订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我国政府表示,将保护商业秘密,并尽快向立

3、法机关提交立法议案。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范围、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及侵犯商业秘密的几种行为,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中有关商业秘密的问题。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大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更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使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日趋完备。综上所述,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使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4、《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我国刑法第219条均采用了这一定义。(二)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商业秘密的特征与商业秘密的定义密切相关,总的来说,商业秘密有三个内在的基本特征,三个派生特征。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性。即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商业秘密能为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一旦泄露就会给持有人造成经济损失。不管花了多大的投资研究出来的成果若没有这种经济性,就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概念。从经济学角度看,商业秘密的这种经济性就是表现为财产物质权益的知识形态商品。从法律学角度看,它可作为财产权利有偿转让,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具有占有、利用、处分商业秘密的权利,有

5、制止他人无正当理由获取、利用商业秘密的权利。2、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与专利及其它知识产权的一个最显著的区别,即商业秘密主要以秘密状态维持其经济价值,一旦公开,其经济价值就会完全或部分丧失。3、难知性。难知性有两种含义:一是商业秘密的拥有人为了切身的经济利益及竞争的需要,必然千方百计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使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得以维系,因此难知;二是商业秘密应具有较高的创新性,一般不易被他人总结研究而破密。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同样不可能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上述三个特征是商业秘密内在的质的规定,缺一不可,其中经济性是保密的目的,秘密性是保密的前提,难知性是保密的基础。缺

6、少其中之一,都不可能成为商业秘密。除了上述三个基本特征外,还有以下几个特征对于保护应用和评价商业秘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4、历史性。即不是偶然出现的内容,而是多年实践经验和知识积累的结果,并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商业秘密存在三种发展变化的可能性:一是随着秘密的公开或扩散而转化为公知公用的通用技术和普通经营方法;二是通过有效的保密而始终维持其秘密性和经济性,并未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老化衰竭(如可口可乐之技术配方保密之长已达一个多世纪);三是经过进一步开发、完善,使商业秘密得到增值,并仍保持其秘密性。5、合法性。商业秘密必须通过合法的方式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如自

7、己总结研究、合法许可、继承、转让等。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不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美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就有手脚不干净者不得受保护这样的原则。6、风险性。也叫无绝对排他性。权利人不能以商业秘密唯有对抗正当的竞争,即不能阻止他人独立研究开发出不谋而合的技术,也不能追回从自己手中逸出的商业秘密,更不能追究善意第三人的责任。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就是指不正当地获取、披露或利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来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以下几种:1、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8、所谓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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