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的合并制度的立法缺陷与立法完善之价值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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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的合并制度的立法缺陷与立法完善之价值分析论文..毕业关键词:诉的合并/当事人/诉讼成本内容提要:诉的合并提出与合并审理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与困惑,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诉的合并问题上的立法缺陷,使之未能成为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制度,由此导致了种种实践性的弊端。只有在理论上充分认识完善诉的合并制度的立法价值,才能引起立法界应有的重视,也才能通过完善诉的合并制度使《民事诉讼法》获得局部与整体的协调发展。一、问题的提出实例之一: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8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因乙公司逾

2、期未清偿债务,故丙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提起债务清偿之诉,并申请受理诉讼的A区法院通知甲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该诉讼程序中,甲公司向A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其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但A区法院未予受理。之后。甲公司以丙公司为被告,..毕业另行向B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B区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起诉。分析:甲公司诉丙公司的确认之诉与丙公司诉乙公司的给付之诉之间无疑是具有密切联系的:一方面,在事实关系上,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事实是丙公司能够向乙公

3、司主张债权的事实基础,没有该债权转让协议,丙公司就缺乏对乙公司提起给付之诉的事实根据;另一方面,在法律关系上,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是丙公司对乙公司的给付请求权能否成立的依据,如果该协议被法院确认无效,丙公司对乙公司所主张的债权就不能成立。将具有如此逻辑关系的两个诉合并于同一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处理的优势应是不言而喻的,同样,由不同法院分别审理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但实际结果却是法院拒绝了合并审理。问题是:法院能够拒绝合并审理吗?甲公司能够另行起诉吗?答案是:在现行《民事诉讼法》

4、的规范之下,结论是肯定的——尽管这是令人疑惑的结论。实例之二: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履行一份购销合同时发生纠纷。甲公司在自己住所地的A市东区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东区法院受理了该起诉,但被告乙公司提出了管辖权的异议。之后,乙公司以甲公司存在违约事实为由,向自己住所地的B市C县法院起诉,要求退货并由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县法院受理了该项起诉,而甲公司向C县法院提出了管辖权的异议。分析:甲公司对乙公司之诉(先诉)与乙公司对甲公司之诉(后诉)出自于同一购销合同关系,两者具有密切的联系

5、,属于应当合并审理的情形。然而,实践中却并非如此,被告往往出于争夺管辖利益的需要,并不在本诉程序中以反诉形态提出诉讼请求,而是另行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问题是:被告能够通过另行起诉而启动另一个诉讼程序吗?接受乙公司诉状的法院能够拒绝受理吗?答案是:在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范之下,被告可以对与本诉出自于同一法律关系的纠纷另行起诉,而法院没有拒绝受理的理由。在诉的合并理念之下,似乎上述两个实例都应当是典型的诉的合并的情形,法院将其合并审理应是当然的事情。但事实却并非如此,而且实践中的此类现象较为

6、普遍。问题是:实务中何以会使本该实施诉之合并的情形能够被当事人分别起诉并由不同的法院审判呢?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却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的合并制度的立法缺陷所致。二、诉的合并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弊端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文义上能够明确体现为诉的“合并”的规定仅有四条:一是第53条的规定,即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二是第55条的规定,即关于代表人诉讼的规定;三是第56条的规定,即关于第三人的规定;四是第126条的规定,即“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7、,可以合并审理”。严格地讲,第53、55、56条的规定虽然客观上具有一定的诉的合并的内容,但其立法本意是对当事人的规范,属于当事人制度的内容。1因此,《民事诉讼法》对诉的合并问题的规定极为有限,并未形成为一项诉讼上的制度。相对于外国诉的合并制度的立法内容和理论体系,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诉的合并的立法方面存在着以下缺陷和盲点:首先,对不同类型的诉的合并的条件及效力基本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诉的合并理论,诉的合并包括四类:一是单纯之诉的合并,即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多个相互独立的诉

8、,由法院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解决。二是预备之诉的合并,即原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时提出主(先)位之诉和备(后)位之诉,并请求若主位之诉败诉时,法院应就备位之诉进行判决。三是选择之诉的合并,即在选择之债的情形下,原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时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可供被告选择债务履行的诉,由法院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2四是不同当事人之诉的合并,即不同的当事人之间提出的各自独立的诉,由法院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解决,如反诉与本诉的合并等。关于上述四种诉的合并,我国《民事诉讼法》只对单纯之诉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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