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探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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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探讨论文.freelez(法国杜美兹公司)、Zublin(德国旭普林公司)和Spie(法国斯皮公司)参加了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三标段(发电系统)的投标,该标段的评标方法采用的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过评标专家的评审,根据以上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审计算依据,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最后,以法国杜美兹公司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77350万元中标,合同价为76764万元。承担了小浪底发电设施工程。云南鲁布革水电站、福建水口水电站、四川二滩水电站和湖南江垭水电站工程等,都采用了这种评审方法,并成功地选择了最经济合理的

2、合同对象,也为国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实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3、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意义3.1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业主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因为是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合理适度地增加投标者在报价上的竞争性,对于业主来说是节约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市场经济条件下,业主作为未来建设项目的所有者,集项目的责、权、利于一身。业主投资一个项目,往往面临众多竞争对手,业主只有用最小的投资建成项目,才能获得最佳的投资效益,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3.2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将投标报价以及相关商务部分的偏差作必要的价格调整和评审,即价格以

3、外的有关因素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以确定最低评标价或最佳的投标,淡化标底的作用,明确标底只是在评标时作为参考,不作为商务评标的主要依据,一般允许招标人可以不做标底,这样可以有效防止“泄标”、“串标”等违纪行为。由于坚持这样的授予合同的条件,云南鲁布革水电站、河南小浪底水利枢纽、福建水口水电站、四川二滩水电站和湖南江垭水电站等工程在选定中标候选人过程中没有发现任何人为因素影响评标结果,也没有收受贿赂或腐败问题的发生,从而加强了廉政建设,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3.3增加企业竞争力,推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中价格自由化,企业之间在投标过程中必然激烈竞争,原国家定额

4、标准与现实市场价格和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有一定的背离,实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投标企业为了中标必须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管理,推动技术进步,不断降低生产成本,力争以最低的成本干出最优工程,从而增加企业竞争力,推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3.4结合国情,遵循国际招标投标惯例我国已经加入WTO,必然很多方面都要和国际惯例接轨,在项目的立项、前期的融资、承发包办法到最后的交付使用和后评估等整个项目的建设周期中,已经大部分基本按照国际惯例来实施和运作,现在部分工程项目采用了BOT融资方式、工程的承发包一般采用FIDIC条款,而国际招标投标惯例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所以从评标办法

5、上,我们也尽早结合我国的国情来遵循国际惯例。4、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存在问题的探讨由于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起步较晚,正处于摸索、引进、嫁接、消化和发展的阶段,招标投标的社会、经济和法制的整体环境也在逐步的完善,就目前而言,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如下:4.1政府部门加强行业动态管理政府在行业宏观管理方面进一步做好控制总量、实行市场准入,保护建筑业的合理利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供过于求的产品,获取的行业平均利润应该低于社会平均利润,我们不希望因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引发竞争降低报价,造成该行业利润下降直至亏损。希望国家政府部门进一步从宏观

6、控制建筑企业生产力总量,尽量打破地方、部门、行业的保护主义,对投标企业实施动态资质管理,对不同资质的企业界定相应的空间,通过投标保证担保进一步做好市场准入工作,保护建筑工程行业的合理利润。4.2招标投标法制体系和诚信市场有待完善我国《招标投标法》现有体系,不能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在有些投标中投标企业随意报价,不考虑自身实际承受能力以最低价报出而中标,因为合同履约率低,随意变更、撕毁合同的商业行为使中标单位可以在施工阶段找回自己在报价时的“损失”。在美国,中标者蓄意违约、有违约或不良履行合同的行为记录,或者经民事判决有为了获得某一招标合同而进行诈骗等行为,或者

7、有其他表明其缺少商业诚实性并可能直接影响行为人作为一个承包合同人可靠性的过错行为等,有关政府部门可以禁止将政府招标合同授予上述行为人,禁止的期限一般为三年。目前,在我国处罚这些不良行为的主体还是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依据,同时也缺乏一个完善的诚信市场对不良行为主体的惩罚,但是可以从近来的招投标中看到,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引导和行业自律下,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06年立法计划,从建立诚信自律体系等方面加强立法工作,这样的体系和市场已经在逐步地完善和形成。4.3加强企业定额的编制和推广,实现真实水平的“最低价”由于当前投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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