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的正当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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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的正当性探析【摘要】从“目的的进路”进行探究,可以发现税的本质正当性在于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具体包括税的立法、征收和使用的正当性。税的正当性的先定条件是对宪法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的承认,并且这种正当性依赖于宪法的保障。【关键词】税正当性私有财产权纳税人权利【正文】  税的功能的发挥和价值的实现根本上依赖于税自身的正当性。在我国私有财产权得到宪法的明确确认后,征税的合法性和征税权的正当行使就变成一个迫切而重大的议题,而这要求我从源头探讨税的正当性问题。  正当性为政治哲学领域中最为根本的概念之一,是人们关于善恶认识与评价

2、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事务或行为获得普遍认可的一个核心要素,它决定着税的存在及其发展方向。[1]但长期以来,我国过于强调税法的强制性和无偿性,而忽略了税本身的正当性,在这种意识的主导下,税收法律关系更多地被理解为公民对国家课税权力的服从关系,导致的后果是使税收征纳关系在总体上处于失衡状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对税法认识的深化,特别是税收债务理论①的提出,“税法权力”开始转向“税法权利”,纳税人和国家在法律地位上实现了平等,税法的正义性也开始得以强调。然而这种正义性的强调还得从其亲缘概念——正当性的探求开始

3、,并且必须从“目的的进路”对正当性进行分析。税的正当性的追问和明晰,将有助于厘清税的本质,实现税的功能。  一、税的正当性的先定条件:宪法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的承认  政府的维持及运行依赖于物质基础即财力,没有一定的财力,行政、立法、司法将无从运行,也不能维持军队、警察、政府官员及其他公务人员的正常开支。政府为人民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同样需要政府财力的支持,因为政府也同样难为无米之炊。  政府的财力②可以有两种来源,其一是国家自身所拥有的物质财富,包括对国内财富的垄断所有和财富的增值所得。其二是国家通过对公民私有财产强制

4、性的课征而获得财力,即通过征税而获得财力。在市场经济发展成熟的今天,世界的普遍趋势是政府通过税收而取得收入,获得财力,而自己本身很少经营或参与市场赢利性交易。因此现代国家主要都是财政国家,即国家的财力主要是通过税收取得。国家已经越来越依赖于税收,正如马克思所深刻阐述的那样:“赋税是官僚、军队、教士和宫廷的生活来源,一句话,它是行政权力整个机构的生活来源。强有力的政府和繁重的赋税是同一个概念。”[2]赋税成为国家收入的主要合法来源。  国家抑或政府财政能力依赖于税收的暗含前提就是私人财产权的承认。没有私有财产权的承认就

5、无所谓税。因为税是建立在充分承认私有财产权基础之上的。在没有私有财产权的地方,就不存在国家强制课征的对象,也就不存在税。不承认私有财产权,就不可能存在实质意义上的税。  并且这种私有财产权又是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区别于私法意义上的财产权,私法意义上的财产权是一种后于国家赋税的财产权,是国家征税后公民或集体等的剩余财产,它是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排除了税收后的部分。而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是一种先于国家征税权的财产权,是一种原初状态的财产权。从正当性上讲,除了自己的同意外,任何人是不能够对其私有财产加以侵害的一种财产权利。“赋

6、税是国家其他公法团体为财政收入或其它附带目的,对满足法定构成要件的人强制课予的无对价金钱给付义务。”[3]这种对金钱给付无对价的强制课予就是对个人这种原初状态也即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的剥夺与侵害,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也即成为税及税的正当性的先定条件。  所以,税的正当性以宪法意义上财产权的承认为其逻辑起点和先定条件。  二、税的本质正当性:公民权利的保障  社会的日益发展,致使我们所处的社会、自然环境都变的日益复杂,个人无法独自面对。个人不能独自面对来自自然和他人的权利侵害,也就无法独自维持其生存、自由、发展等各方面的权

7、利。因此,个人需要国家为其基本的生存权、自由权、发展权等提供保障和实现机制。个人需要国家为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的交往设定行为规则,并依此规则公正的解决相互之间的冲突;需要国家为个人提供最基本的面对社会或自然等的不确定因素侵害的防范机制,以国家的力量维持其基本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国家提供其生活发展所需的而自身无法通过市场取得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如国防、外交、法律秩序等等。  个人的生存发展等基本权利的实现和保障需要国家有所作为,但这样的积极行动都是需要花费大量的财力,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行政。现代国家财力的获取主要是通

8、过向公民征税而取得,“政府既允诺保护公民免受侵害,又保护公民免受流氓官员的侵犯;作为交换,公民给予政府支持。”[4]任何个人权利的保护都需要个人对国家缴税,以此保证国家的财力,进而能够采取积极的行动。纳税人和国家之间就形成一种利益交换关系,纳税人之所以纳税,是因为他因为国家的积极行为而得到利益,因而同意向国家缴税。这正是现代税收理念中对税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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