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政策新旧变化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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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12.7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一、突出了金融企业财务风险控制和管理在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地位。  《新规则》将财务风险作为专门章节列入显著位置第三章,规定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关注资本充足率、偿(支)付能力、利率汇率风险、关联交易的规范操作、对外提供担保、根据资本规模控制表外业务总量等风险事项,实现金融企业的可持续经营。二、明确了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管职责、金融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

2、权。  1、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管职责: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监测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建立健全金融企业财务评价制度,对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盈利状况和社会贡献等进行评价,加强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评价,同时将评价结果作为制定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政策和考核有关金融企业的依据。  2、金融企业的投资者一般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公司法赋予的管理职权,包括执行并督促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的财务

3、管理权限、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依法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对经营者财务授权等方面的内容。  3、金融企业的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及投资者的授权行使对企业的经营权及财务管理职权,包括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预算,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三、调整了固定资产净值(含在建工程)占净资产的比重上限。  《新规则》在金融企业资金筹集和资本

4、营运方面对银行固定资产净值占净资产由原办法“银行固定资产净值所占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30%,保险及其他非银行金融企业固定资产净值所占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50%”修改为“金融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从事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40%,从事保险及其他非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50%”,将在建工程纳入固定资产统一口径计算,更加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四、成本与费用支出核算方面变化。  1、应付福利费由原办法中按规定比例计提后再使用的方式改为直接在成本中列支。金融企业不再执行原办法中“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的规定,在会计实

5、务中将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直接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  2、企业年金列支方式的变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金融企业,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制度。由于金融企业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新规则》对于企业年金的列支渠道作了调整,所需费用作为社会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这一规定使金融企业为职工建立长效福利保障机制提供了政策支持,金融企业的各项成本(费用)也因此能够得到完整反映。五、收益分配的变化  1、《新规则》在金融企业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分配中增

6、加了“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项目:从事银行业务的,应当于每年年终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从事其他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本年实现净利润中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风险损失,分配顺序位于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后,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之前。这一规定更加符合企业稳健、审慎经营的原则,以达到可持续经营的长远目标。  2、对投资者分配利润的前提条件更加严格。《新规则》规定: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未达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标准的,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较原办法中“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7、但股份有限公司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按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的规定更加严格,更加体现了金融企业风险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管理理念。  3、引入股权激励的奖励模式。《新规则》规定金融企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实行股权激励,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可以劳动、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取得股权的与其他投资者一同分配利润,未取得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这是首次以制度方式明确了股权激励制度作为金融企业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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