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证中的银行审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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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信用证中的银行审单责任杨亚朋(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400031)【摘要】:在信用证的交易中,可能涉及银行审单行为的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和其它代表开证行行事的指定银行独立地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兑付信用证;第二类、开证行对保兑行、议付行或其它代表开证行行事的指定银行已付款/议付的单据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偿付。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应当严格按照单证一致的原则审慎的对单据进行审查,否则,将会承当相应的责任或是损失。【关键词】:银行审单;单证一致;信用证引言信用证是一种最为

2、重要的国际贸易支付手段是根据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而开立的,它一旦为各有关当事人所接受,即成为各有关当事人必须遵循的契约性文件。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必须受其约束,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条款,逐条对照,以确定单据是否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以确保单据表面上显示出符合信用证要求和各单据之间的一致性,银行在信用证下付款是基于单证相符。无疑在信用证交易流程中银行审单是最为关键的,也是最容易发生纠纷的一个环节。一、审单的银行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审单行为可以分为三大

3、类:第一类、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和其它代表开证行行事的指定银行独立地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兑付信用证;第二类、开证行对保兑行、议付行或其它代表开证行行事的指定银行已付款/议付的单据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偿付;第三类、开证申请人对开证行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接受单据并偿付开证行。而按照UCP一直以来的规定以及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答复,只有开证行及其他指定银行才可以根据单据和信用证条件判断两者是否相符,开证申请人不能自行决定单证以及单据是否相符。ICCpublicationNo.613.Opinion

4、softheICCBankingCommission1998-1999.EditedbyGaryCollyer.See40.由此可以看出:从整个信用证的业务流程及相关法律关系来看,在信用证项下审核单据的涉及到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1、开证行的审单只有开证行才可以决定单据和信用证条件和条款是否相符。开证申请人不能决定单据是否相符。参考文献:[1]金赛波:《信用证法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95页。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指出,开证行最终有权决定受益人或交单人或被指定银行提交的单据是否和信用证的条件和条款相

5、符。各被指定银行也有权利确定单据和信用证条件和条款相符。但是被指定银行的决定并不束缚开证行,开证行自行对单证是否相符作出独立判断,并就是否拒绝单据,是否作出付款,议付、承兑,作出决定以及对此决定独立承担责任。2、通知行的审单通知行是受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一般是出口人所在的银行,有时也可能是外地的银行。信用证通常是通过通知行通知并转递给受益人的。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2]覃征李顺东严礼祥窦家维著《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人民邮电出版社,2001年7月第l版。根据《跟单信用证统

6、一惯例》UCP500第7条,如果通知行愿意通知信用证,则应合理审慎地鉴别所通知的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即核对电开信用证的密押或信开信用证的印鉴,如密押、印鉴无误,则可确认其表面真实性,否则通知行必须毫不迟延地将其无法鉴别的事实通知开证行。[3]石玉川、徐进亮、李贞著:《国际结算惯例及案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8年3月第l版。因此,通知行对信用证单证是否相符无需作出判断,它只需对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作出判断并对此是否尽到合理审慎义务承担责任。一般说来,通知行审核信用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开证行的资信情况;

7、信用证的基本内容是否齐备和正确;信用证的有效性;信用证的责任条款;索汇路线和索汇方式的审查;费用条款;有关单证提交的问题以及信用证是否受UCP支配。转自李金泽主编,《UCP600适用与信用证法律风险防控》,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8页.3、议付行的审单议付行是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提交的跟单汇票或单据的银行。开证行对议付行进行议付的单据是否付款,取决于议付行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议付行在向受益人垫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后,可以根据信用证上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向开证行索偿。[4]蔡镇顺等著:《国际商法研究》,

8、法律出版社,1999年8月第!版。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如发现单据有不符合信用证条款,有拒绝付款的权力。因此,议付行必须严格审单,以保证能够如期从开证行处收回垫款,确保自己的经济利益。议付行必须检查检查信用证真实有效,且信用证单据必须一次性交齐,银行不接受分数次提交的单据。信用证如果有保兑或打包贷款的相关规定,应当注意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并在议付时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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