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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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附加于一年期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年龄在3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或根据保单约定的免责期)后(续保者不受本条款等待期限制)因疾病身故,保险人

2、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免除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二、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的疾病身故,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前已有的残疾、未告知的既往症以及保险单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二)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患病或伤残,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疾病或伤残;(三)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四)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五)恐怖袭击。三、被保

3、险人在下列期间因疾病身故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三)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第五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期间第六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七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

4、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九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

5、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6、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第十二条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二、被保险人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三、被保险人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保险人应将多

7、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保险金额保持不变。2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十三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诊断证明书;(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6)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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