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若干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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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未遂若干问题探析摘要:犯罪未遂其以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和犯罪未得逞为其基本概念构成和重要特征,因其问题之复杂一直是刑法学界争议的焦点。文章在对犯罪未遂之基本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与全面把握的基础上,力求对其理论内涵进行多角度延伸,并且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探析了犯罪未遂的归责根据,以期对犯罪未遂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进行探讨。关键词:犯罪未遂;着手;未得逞;故意犯罪;实行行为在整个犯罪现象内涵中,故意犯罪因其所表现出的行为人更为明显的主观恶性以及在其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的更强的社会危害倾向性而受到立法

2、、司法界的特别关注,而在故意犯罪理论中因各种主客观因素阻碍其动态过程的正常延续所形成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无疑是研究的重点,同时也是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犯罪未遂作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中的重要方面,从理论上对其进行不断深入的探索与研究,明确其基本内涵、基本特征,对其进行科学分类,明晰其处罚根据,合理借鉴国外先进理念,对于准确区分其他停止形态,有效指导司法实务,正确定罪量刑,推动我国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一、犯罪未遂的基本概念及其地位1、犯罪未遂之基本概念深入研究犯罪未遂这一犯罪形态的相关问题应当首先明

3、确其基本概念,科学分析其概念组成要素间的逻辑联系,以进一步揭示其深层内涵与特征。关于“犯罪未遂”的概念问题,在世界刑法学界主要存在两种概念模式,即以德国为代表的“德国概念模式”和以法国为代表的“法国概念模式”。德国刑法典(1998年)第22条规定:“行为人已直接实施犯罪,而未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结果的,是未遂犯。”对这一规定进行简单的逻辑分解即可得出“德国概念模式”采用的是“着手实行+未得逞”这一双要素概念构成,这主要和其大多将犯罪中止纳入犯罪未遂之列的刑事立法理念有关。法国刑法典(1994年生效)第121-5

4、条规定:“已着手实行犯罪,仅仅由于罪犯意志以外的情事而中止或未能得逞,即构成犯罪未遂。”同样对这一规定进行概括分析,其结果就是“法国概念模式”对犯罪未遂的界定是通过“着手实行+行为人意志以外之原因+未得逞”这种三要素限定模式实现的,这也表明其将犯罪未遂同犯罪中止进行了较为明确地区分,通过横向比较,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对“犯罪未遂”的界定属于“法国概念模式”。其实不同的概念构成模式反映出了不同国家的刑事法治理念,选择何种方式界定“犯罪未遂”以及对“犯罪未遂”概念范围的认识都受到各国具体经济社会现实的影响,科学、合理

5、的界定“犯罪未遂”的基本概念及其范围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具有基础性意义。-10-理论概念的得出都是在对法律条文进行科学分析基础上逻辑推理的结果。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我国刑法学界在对此法律条文进行合理、深入的逻辑分析基础上,充分借鉴西方先进理念,归纳出通行概念,即:犯罪未遂是指已着手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之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故意犯罪停止形态。[1]曾粤兴.犯罪未遂比较研究[J].法学家,2002

6、,(04):32.1]这一概念较为明确地反映出我国在刑事理论及立法中所选择的一种概念构成模式,即“犯罪未遂”之概念由“已着手实施实行行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之原因”和“未能达到完成状态或者说未得逞”三部分有机组成,这三个部分紧密联系,不可分割,是一个辩证统一的逻辑整体。2、犯罪未遂之地位故意犯罪是具有动态发展过程的犯罪形态,在其正常发展过程中,会有各种主客观因素对其发展方向产生影响,由于不同主客观因素的作用力不同,因此在故意犯罪整个动态过程中会呈现出不同的具体的犯罪形态。[2]刘宪权.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相关理

7、论辨正[J].中国法学,2010,(01):112.2]根据世界刑法学界较为通行的动态划分理论,如果对犯罪发展的阻碍作用较小,使得故意犯罪得以按照正常的发展规律达到完成,此时即出现了犯罪既遂形态;如果在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进行必要准备之时由于非行为人自愿性的各种主客观因素的阻却,而使得故意犯罪未能进入实行阶段即告终结,即出现了犯罪预备形态;在由预备阶段跨入实行阶段之后,由于非行为人自愿性的各种主客观因素之影响,故意犯罪未能臻于完成的,即被界定为犯罪未遂;如果在此阶段由于行为人自身意志性、自愿性放弃继续实施实行行为

8、,使得故意犯罪实现终结的,则呈现出犯罪中止形态。在对整个故意犯罪动态过程进行形态分割中,犯罪未遂的有效认定对于准确界定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明确区分未遂与中止以及正确划定未遂与既遂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没有对实行行为“着手”的准确认定就无法寻找到犯罪预备阶段同实行阶段的逻辑连接点,也就无法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同样,倘若不探明“意志以外之原因”的范围,就无法准确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而“未得逞”之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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