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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视角探析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毕业1.公众人物隐私权概述从隐私及隐私权作为意义上的名词产生以来,对隐私和隐私权概念的定义历来存在争议,迄今尚无统一的定论。但是从隐私权保护与限制的角度出发,必须要给隐私和隐私权下一个严谨科学的定义,以界定其内涵和外延。1.1隐私的概念关于“隐私”一词的概念,其最初来源于拉丁文“Privacy”,解释为“独处或不受干扰的状况、不受干扰或不受公众注目的自由、私人权利、个人自由”等,《现代汉语词典》中,隐私就是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1我国法学界曾一度将隐私等同与阴私,显然这是两个不
2、同的概念,阴私主要指男女性关系方面的秘密以及有关人体的秘密,应当包括在隐私之中。多年来,学界对隐私的涵义一直有着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毕业“隐私就是隐秘而不准公开的意思”;而有的学者认为,“隐私就是私生活,相对于公共生活而言,是指与公共无关的纯属个人的私人事务”。前者着眼于隐私的隐秘状态来界定隐私的概念,突出隐私的“隐”字;而后者着眼于隐私的范围及其与社会公共生活的划分,突出隐私的“私”字。更有学者认为,“隐私”概念是“隐”与“私”两大要件的结合:“隐”是指私人生活或私人所不愿为他人知道,不愿向社会公开;“私
3、”是指与社会公众利益或他人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1.2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TheRightToPrivacy)的概念和理论是由美国学者最早提出来的,1890年美国学者不兰戴斯和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第四期发表《论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在该文中作者认为,经过文明洗礼的社会每一个人均应享有“不受他人干涉搅扰的权利。”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和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也做了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有关规定。到1974年,美国通过的《隐私权法》第二条规定:“隐
4、私权是受合众国保护的基本人权。”隐私权的概念,在学理上一直存在争论,目前主要分为以下五种观点:1、独处权说,即隐私权是一种保留独处不受干扰的权利,沃伦和布兰代斯最初论述隐私权时,就是采用了该学说;2、秘密关系自治说,即隐私权是法律赋予个人的一种是否允许他人对私人事务知晓或干涉的选择权,其旨在保障私密关系不受侵害;3、私生活自由说,即隐私权是个人支配其私人生活的一种自由;4、信息秘密说,即隐私权是对个人信息免受他人披露、公开传播的权利;5、一般人格权说,基于隐私的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而将其视为一般人格权。1.3公众人物隐
5、私权的涵义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中被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或在社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重要人物。按照美国有些判例的分类,公众人物可以包括三类人:一是在政府机关担任重要公职的人员;二是自愿的公众人物;三是非自愿的公众人物,这些人本身不是公众人物,不会涉及到公共利益,但因某些事件的发生而偶然卷入其中从而成为“公众人物”。公众人物与其他自然人一样享有一般的民事权利,但是因为他们的知名度超过其他自然人,或者承担的职责涉及到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他们的行为关乎到国家、社会的利益或者公众的知情权,因此,人们对他们的关注程度远远地超
6、出对一般公众。 “公众人物”在我国的出现始见于2002年“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时报》案”。而2002年12月18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一审驳回球星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一案判词:“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在该判决中将体育明星视为公众人物,可见在我国立法上并不存在“公众人物”这一概念,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公众人物的认识。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主体显而易见是公众人物这类特殊群体,客体是他们的隐私权,由
7、于公众人物身份地位及其影响的特殊性所致,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隐私权,公众人物与大众传媒不可分割,具有明显的公众性,但并不能说公众人物就没有隐私权,只是这种隐私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具有鲜明的特征。首先,公众人物的隐私具有公众兴趣性。其次,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相关。最后,与公众知情权、舆论监督权的冲突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最为突出的特点。2.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2.1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1)宪法、民法未确认隐私是一项独立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8条、第39条、第4
8、0条原则性地规定了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内容。但遗憾的是我国民事立法对隐私权尚无明文规定,而是以司法解释的形成予以弥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开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