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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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锡山区人事局无锡市锡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锡山区财政局锡人事[2007]17号━━━━━━━━━━━★━━━━━━━━━━━━关于转发“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开发区,各镇(街道),区级机关各部门、区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现将无锡市人事局、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锡人薪[2007]1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苏人四(1982)5

2、4号文“补助对象由死者与其它亲属共同供养,补助标准可视情适当降低”的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原由死者和其他一名亲属共同供养的,每人每月补助350元;其遗属原由死者和其他二名及二名以上亲属共同供养的,每人每月补助300元。根据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4转发区劳动社保局等部门关于社会保险与市本级并轨有关政策调整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关于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及养老统筹相关待遇审核事宜明确:“并轨后社会保险的有关审批权限上收,从2007年9月1日起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及相关政策待遇按市相关规定

3、执行”。凡我区事业单位转改制为企业后,其离岗退养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的遗属补助,本次仍由区人事局负责调整审批(因为执行时间为07年7月),今后转改制单位享受遗属补助对象的审批及遗属补助标准的调整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负责办理审批。请各单位在本次调整造册时,将机关事业单位和转改制单位的有关对象分别造册上报,转改制单位的遗补对象请在备注中注明转改制。各单位接通知后,要对遗属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是否死亡或就业),符合条件的填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花名册”一式四份报区人事局或

4、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附1:锡人薪[2007]161号文附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花名册 无锡市锡山区人事局无锡市锡山区财政局无锡市锡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7年11月01日4无锡市人事局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锡人薪[2007]161号━━━━━━━━━━━★━━━━━━━━━━━━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人事厅和江苏

5、省财政厅苏人通[2007]259号文件精神,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偏低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一、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4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10元提高到541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550

6、元。二、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含已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440元。三、因公死亡者遗属或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的,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50元。四、企业离休干部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遗属补助标准执行。五、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的原则、范围、对象、审批办法、经费列支渠道及预算支出科目等其它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六、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无锡市人事局无锡

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二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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