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处理设备制造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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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部标准JB-2932-86水处理设备制造技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1986-07-31批准1987-01-14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    a.设计压力p<1.569MPa(16kgf/cm2),不受《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监察的水处理设备的制造和检验。    b.设计压力0.098<p<1.569MPa(1<p<16kgf/cm2);容积V≥25L;且p×V≥19.6L·MPa(200L·kgf/cm2);设计温度高于标准沸点(指在0.1MPa下的沸点),介质为水和蒸汽,受《容

2、规》监察的设备的制造和检验。    各零部件的制造、装配和检验,除应符合本技术条件外,还应符合设计图样、工艺文件的要求。1 技术要求1.1 材料1.1.1 制造设备的材料应符合部标《水处理设备原材料入厂检验》的规定。1.1.2 制造厂对首次采用的新材料应进行必要的工艺性试验。1.1.3 容器材料的含碳量不得大于0.24%,焊后需热处理的容器,焊条含钒量不得大于0.05%。1.1.4 设备的主要受压元件下料时,应按有关规定打上原材料移植标记。1.1.5 设备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代用,必须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附证明文件。1.1.6 凡

3、与容器相焊接的材料,其可焊性应良好。1.1.7 焊接材料(包括焊条、焊丝、焊剂、保护气体金属粉末等)的选用,按图样和工艺文件的规定。1.1.8 硬聚氯乙烯板应符合SG86—78《硬聚氯乙烯板材》的规定;管材应符合SG78—75《硬聚氯乙烯管材》的规定;焊条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1.1.9 设备所用锻件按JB755—73《压力容器锻件技术条件》中的Ⅰ级要求规定。1.1.10 设备上连接外管道的法兰和几何尺寸相类似的锻件按JB74~85—59《管路法兰》1的规定。1.1.11 设备容器法兰和几何尺寸相类似的锻件按JB1157~1164—

4、82《压力容器法兰》的规定。1.1.12 设备用灰铸铁件应符合JB2639—83《锅炉承压灰铸铁铸件技术条件》及JB2854—80《铸件机械加工余量、尺寸偏差和重量偏差》的规定。1.2 冷热加工成形1.2.1 坡口    焊接坡口表面不得有裂纹、分层、夹渣等缺陷,用火焰切割的坡口表面应将熔渣和氧化皮清除干净。1.2.2 封头1.2.2.1 封头用钢板拼接制成时,拼接焊缝不得超过二条,且拼接焊缝离封头中心距离应小于0.25Dn,拼接板最小宽度应大于200mm(图1)。1.2.2.2 封头由瓣片和顶圆板对接制成时,焊缝方向只允许是径向和

5、环向的,径向焊缝之间最小距离应大于3S,且不小于100mm,中心顶圆板直径d应小于0.5Dn,顶圆板由二块拼接时,焊缝应通过顶圆板中心(图2)。1.2.2.3 椭圆形、碟形封头主要尺寸偏差按表1的规定(图3)。 图1 图2 图3 图4表1                             mm 表2                             mm 1.2.2.4 椭圆形、碟形和折边锥形封头的最小壁厚不得小于图样厚度的90%。当图样厚度大于40mm时,最小壁厚不得小于图样厚度的87%。球形封头的最小壁厚不得小于图样

6、厚度的85%。1.2.2.5 椭圆形、碟形、折边锥形封头的直边部分上的纵向皱折深度不得大于1.5mm。1.2.2.6 球壳或球形封头主要尺寸偏差按表2的规定(图4)。1.2.3 筒节1.2.3.1 纵向焊缝条数见表3。表3 1.2.3.2 两拼接纵向焊缝中心线间的弧长不小于300mm。1.2.3.3 厚度相等的单层钢板纵焊缝的对口错边量(图5)b≤10%S,且不大于3mm.1.2.3.4 厚度相等的复合钢板纵焊缝的对口错边量(图6)b≤10%S,且不大于2mm。 图5 图6 图7 图81.2.3.5 对接纵焊缝处形成的棱角度E≤0.

7、1S+2mm,且不大于5mm,用弦长等于16Dn,且不小于300mm的内样板或外样板检查(图7)。1.2.3.6 同一横截面上最大与最小直径之差,应不大于该截面直径的1%,且不大于25mm(图8),有开孔补强时应距补强圈边缘100mm以外的位置测量。1.2.3.7 筒体的几何形状和尺寸偏差按表4的规定(图9)。表4                             mm 1.2.4 法兰1.2.4.1 管路法兰(或平盖)的加工按JB74~85—59《管路法兰》的规定。1.2.4.2 受《容规》监察的设备的筒体法兰的加工按JB1

8、157~1160—82《压力容器法兰》的规定。 图91.2.5 组装1.2.5.1 设备筒体可由数节对接而成,其中最短一节长度不得小于300mm。1.2.5.2 厚度相等的钢板对接时,环向焊缝的对口错边量。    a.壁厚S≤6mm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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