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网上02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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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4]×刑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XX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XX,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省XX市XX村,高中文化,农民,家住XX村。2001年X月X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被XX公安局刑事拘留,2001年5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XX看守所。辩护人高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检察院以XX检刑诉(2001)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0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X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于2001年某晚,窜至本市XX乡XX村徐XX家,趁其不备,从徐XX背后猛击一掌,随后吹熄桌上的煤油灯,并用菜刀朝徐XX头部、脸部乱砍。致徐XX两棵牙齿脱落,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头后部被砍三刀。被告人朱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朱XX对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未遂)的事实做了供认。朱XX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朱XX犯故意杀人罪(未遂)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但以朱

3、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为由,建议法庭对朱XX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该部分将本案的发案原因,过程及结果简单概括即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XX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证实徐XX的头后部被砍三到,三个手指被砍断;被害人徐XX的陈述,证实2001年某晚有人从背后将她打倒,并用刀砍她的头部、脸部的事实;XX公安机关的血迹检验报告,证实案发现场的血迹与朱XX的血型相同;XX公安机关的指纹鉴定书,证实案发现场的指纹与被告人朱XX的指纹相同;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证实2001年某晚,在徐某家将其打倒并用菜刀将徐某砍伤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庭审

4、质证,均已核实。辩护人高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该部分罗列证据,并简要写明该证据的证明内容)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故意非法夺取他人生命,用菜刀乱砍他人头部,致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

5、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某日起至某年某日止)。起算点为刑事拘留日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XXX代理审判员XXX代理审判员XXX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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