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市场份额责任在多因大规模网络侵权中的运用——以“艳照门”

试论市场份额责任在多因大规模网络侵权中的运用——以“艳照门”

ID:10807074

大小:57.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08

试论市场份额责任在多因大规模网络侵权中的运用——以“艳照门”_第1页
试论市场份额责任在多因大规模网络侵权中的运用——以“艳照门”_第2页
试论市场份额责任在多因大规模网络侵权中的运用——以“艳照门”_第3页
试论市场份额责任在多因大规模网络侵权中的运用——以“艳照门”_第4页
试论市场份额责任在多因大规模网络侵权中的运用——以“艳照门”_第5页
资源描述:

《试论市场份额责任在多因大规模网络侵权中的运用——以“艳照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试论市场份额责任在多因大规模网络侵权中的运用——以“艳照门”尽管“艳照门”事件发生在我国香港地区且并未成案,却颇具法律问题价值,并在内地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影响。笔者认为,这次事件对未来中国《侵权责任法》的起草具有三个“多样性”启示,即受侵害民事权利的多样性、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性和侵权责任主体的多样性三方面[1]。从侵权行为形态的角度看,这是一次典型的多因大规模侵权案件。所谓大规模侵权(MassTort),是工业化时代出现的侵权案件类型,国内已有学者进行了初步研究,认为所谓大规模侵权就是指基于一个不法行为或者多个具有同质性的事由,给大量的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者同时造成上述

2、两种损害的侵权行为[2]。而所谓多因大规模侵权,就是特指大量同质性不法行为引发的大规模侵权,其特点主要在于侵权人数量的巨大性和因果关系链条的复杂结构。一、“艳照门”事件可能涉及侵权的多种主体及其责任分担(一)多种主体的侵权责任构成的归责原则“艳照门”事件中可能涉及侵权的责任主体具有多样性,这体现了互联网侵权的主要特点。由于本次传播内容属于管制内容的图片,几乎没有出现网站大量公开发布相关图片供用户浏览的情况,因此传播者主要是网络用户。笔者将本次事件的可能责任主体分为四类,即始作俑者、传播者、网络服务商和搜索引擎,其中前两类是网络用户,后两类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这四类主体可能涉及的侵权

3、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有所不同。这次事件的始作俑者据说是一位叫做“奇拿(Kira)”的网友,当然,实际情况是一人或数人还有待证实,这首先就是一个网络虚拟账号和真实主体的对应性问题。其次是大量的传播者,传播的渠道包括邮件、论坛、网络空间、网络相册文件共享、点对点传送等各种途径。网络用户的侵权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3]第三类是网络服务商,即各种网站、论坛、网络空间、相册、在线传输系统的服务商。有学者提出这类主体应该承担中间责任[4],实际上是具有过错推定性质的对类似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网络服务商对于其提供的各种服务负有注意义务,如果发现明显侵权内容的,应该主动删除;没有发现,经权

4、利人提示并有证据证明侵权的应该及时删除。经提示没有及时删除的,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按照在“艳照”传播途径中的作用可以将网络服务商分为两种,一类是提供静态的浏览功能,如论坛、网络空间、相册,另一类是动态的传输功能,如BT、emule以及各种带有文件传输功能的聊天软件。网络服务商应该从技术上或者通过审查删除相关静态图片,或者屏蔽相关图片的传输。鉴于对于保护儿童不受互联网色情危害而开发的绿色浏览软件技术已经具有一定的成熟度,对于识别数百张“艳照”并无特别难度,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该予以清除,防止图片传播。在特定情况下,如传播者通过加密等方式屏蔽审查的,则可认为网络服务商并无过错,不承担责

5、任。第四类是搜索引擎,这是一种特殊的网络服务商,包括各种综合类、文字、视频、图片搜索服务提供商。搜索引擎在互联网的地位已经从辅助信息查找转向了整个互联网链接的节点,大量的用户都是通过搜索引擎查找后再进入相关的网络服务商系统,因此其注意义务也较为独特,主要体现为关键字屏蔽义务,明知侵害他人或者严重违反强行法的搜索指令应该被系统排除在搜索内容行列之外。其侵权责任应该是一种帮助侵权性质,其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二)不同类型主体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对于上述四类主体,始作俑者的责任成立是较为明确的,网络传播者个体责任即使成立,其责任范围也仅限于其传播的范围。由于始作俑者属于故意传播,传

6、播者与其并无主观联系且人数众多,应当认定为始作俑者的责任与所有传播者的责任之间是不真正连带关系,而传播者之间适用按份责任。作为网络服务商,主要是为网络用户提供的自助性服务,这也是互联网增值服务的主要模式。网络服务商的中间责任如果成立,其责任基础在于其违反应有的注意义务而导致了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传播行为。而搜索引擎与普通网络服务商不同,其导致的损害是一种传播范围的极大扩大,其责任基础是其自身注意义务的违反,与普通网络服务商之间又是一个不真正连带关系。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如果各种主体的侵权责任都成立,则在始作俑者传播照片之后,传播行为在网络用户、网络服务商和搜索引擎之间是一个不断运动和放

7、大的过程,三种主体都可以被视为多个主体的集合,三个集合各自都造成了受害人各种民事权利损害的全部。考虑到网络服务商的中间责任形态,网络服务商和搜索引擎作为整体分别对网络用户承担补充责任。在这样的责任分担思路下,始作俑者与网络传播者之间、普通网络服务与搜索引擎之间是不真正连带关系,这两组责任人之间是补充责任关系。受害人可以按照责任形态向这四种不同的侵权责任主体请求全部的损害赔偿,受害人首先应该向始作俑者或者所有的传播者请求全部的损害赔偿,其损害赔偿请求没有获得完全受偿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