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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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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之我见论文..论文摘要:现代民事诉讼中,证据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是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条件,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证人证言属民事证据法定种类的一种,它是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诉讼参加人和司法机关所作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陈述,其重要意义可见一斑。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率低,证人不出庭作证率更低。然而,在较低的证人出庭作证率中..,证人作伪证的现象却是普遍存在的。究其原因:证人的法律意识薄弱;证人的权利、义务不相称;对证人的保护措施力度不够,证人遭打击、
2、报复、陷害司空见惯;法律对证人因作证受到的损失缺乏明确的经济补偿制度;传统的“人情”观念仍是影响证人作证的思想根源。等等。这些屡见不鲜的现象,严重影响、妨害了诉讼的顺利进行,扭曲了“公正”、“高效”的司法主题。这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而且易使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因此,尽快地从法律上完善民事诉讼法中证人作证制度是属当务之急,时不我待。对完善我国证据法律制度的立法思考: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作证的权利和义务”纳入到法律规定中,如不履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在行使权力是受到
3、打击、报复就应当受到国家有力、及时、公正的保护;完善证人不依法作证的法律制裁机制,一是强制证人作证制度,二是对证人非法拒证的惩罚制度;完善对伪证所需承担的法律律制裁制度,伪证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加大打击力度,只要伪证情形出现,不论后果严重与否依法予以打击,对作伪证者形成威慑力,有效防范伪证现象的多发性;完善对证人保护制度的执行制度,从法律上明确对证人保护的部门、措施、证人寻求救助的途径等,解除证人的后顾之忧,使其勇于作证;完善对证人的经济补偿制度,使证人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
4、;对非法拒证者及伪证者建立信用档案,把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建立对证人的奖励制度,把物质奖励和精神表彰相结合,并将证人积极、客观、公正的作证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关键词:完善证人作证制度证人作证现状及原因证人范围权力及义务证人保护制度拒证权制裁制度执行制度现代民事诉讼中,证据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是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条件,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证人证言属民事证据法定种类的一种,它是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诉讼参加人和司法机关所作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陈述,其重要意义可见
5、一斑。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作证或作伪证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完善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实属当务之急。本文拟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之现状及其原因的探析,力求从立法角度对非法拒证及伪证现象进行防范,以使我国证人作证制度得到长足的发展。一民事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存在的问题(一)证人作证率低,证人不出庭作证率更低由于受法治观念、经济、道德等方面的影响,且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对证人权利的保护措施不力,证人多不愿作证。即使勉强作证,也多是以种种借口不愿出庭作证。据统计,证人出庭作证率不到10%(1)。(
6、二)证人作伪证由于受法律意识、人情、经济诱惑等方面的影响,证人作伪证的现象也普遍存在。这不仅严重妨害了诉讼的顺利进行、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而且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二证人作证之现状的原因分析(一)证人作证率低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1证人的法律意识薄弱我国已在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条款,但由于中国传统法律意识对公众影响至深,现代法律意识、法治理念还没有完全渗入人们的思维。因此,证人仅把作证当作法律上的义务,这就成为一种心理上的负担。
7、如果其法律意识增强,证人不仅把作证看作一种义务,而且看作一种权利,把作证看作自己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的理念,证人积极作证的现象就会层出不穷。2证人的权利与义务不相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①,但却没有规定证人享有哪些权利。这就未能体现义务和权利相适应的宪法原则,进而导致证人作证率极低的现象。因此,在强调证人作证的同时,也应当具体规定证人所享有的权利,真正做到从法律上对证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切实的保障。3对证人的保护措施力度不够现行法律虽有对证人的保护制度
8、,但规定过于笼统,不能切实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且对证人的保护措施多属事后保护和保护不及时。在现实生活中,证人遭打击、报复、陷害已属司空见惯,且其在受害后维权成本太高,这就大大挫伤了证人作证的积极性。4对证人因作证受到的损失缺乏明确的经济补偿制度现行社会属法治社会,以人为本,基于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原则,证人因作证而受到损失理应有获得补偿的权利。现行法律虽规定了“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②的制度,但此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大打折扣,且为作伪证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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