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公证制度及其启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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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方国家公证制度及其启示论文..摘要西方国家公证制度的典型是大陆法系的公证制度。大陆法系公证制度的核心和支柱为必须公证。在大陆法系国家,必须公证已经全方位、深层次地介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领域,是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器。借鉴大陆法系公证制度,我国应加快建立健全以国家实体法为依托,以程序法为保障,以部门法律为规范的必须公证制度。关键词普通法系;大陆法系;公证制度;必须公证制度所谓公证制度,是指为了防止侵害合法权益和影响社会秩序的结果发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一些重大复杂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必须经过公证文书才能成立并发生效力的

2、司法制度。本文拟在考察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必须公证实践的基础上..,分析该制度对我国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公证制度建立健全的启示。一西方两大法系即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差别,一方面表现在其传统和形式特征上,另一方面体现在其具体制度上,体现在公证制度的有关方面。普通法系以英国中世纪日尔曼法为主要历史渊源和以判例法为基本形式特征。普通法系国家如英、美等国形成了以法官和律师为主体的发达的诉讼制度,公证制度并没有发挥出像在大陆法系国家那样的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作用。在普通法系国家,基本找不到必须公证的制度化条文,法律行为的

3、成立、变更、终止更强调当事人的意愿。同时,公证人一般由律师兼任,且仅负有进行形式审查的法律责任。因而,普通法系的公证制度对社会生活参与的程度远不如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主要历史渊源和以制定法为基本形式特征。在法律制度上,强调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护,并通过委托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以特殊的方式,向社会提供这种安全保障,这就是公证制度。在公证制度上,大陆法系的司法理念是防治并重,因而,公证制度被定位为国家司法的一项重要的预防制度。大陆法系的公证制度源于罗马法。在罗马共和国末期,产生了一种专门帮助当事人代拟各种法律文书,并在文

4、书上签字作证明的人,这种代书人制度被认为是现代公证人制度的起源。在欧洲的大陆法系国家中,公证制度是重要的法律制度。公证在社会民事活动特别是非诉讼领域中具有无可取代的主导地位,且公证人由专职人员担任,形成为一种专门化的法律职业。大陆法系的公证制度在国际上被称之为“一项成文法制度”。〔1〕公证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要性,可以通过有关数字加以证明。在法国,全国人口计5800万左右,其中,从事公证的专职公证人约7700多人,也就是说,每7500人中就有一名公证人。而且,公证行业的所有从业人员高达5万多人,也就是说,每1100多人有一名

5、公证工作人员。另外,国家公证部门每年出具的公证文书共达4500多万份,也就是说,每个公证人平均每年出具公证书5800多份。在意大利,全国人口计5700多万,有公证人5100多人,每11000多人有一名公证人;全国公证人每年办理公证事务超过1000万件,平均每个公证人每年办理近1800件;公证业务收费也高达5亿美元。在德国,全国有人口8200多万,公证人有11000多人,每7400多人中就有一名公证人。〔2〕二大陆法系公证制度之所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很高的地位,首先源于立法中必须公证事项分布范围广、数量多。200多年前的《拿破

6、仑民法典》第1347条就规定:一切物价的金额或价额超过150法郎者,即使为自愿寄托,均须于公证人前作成书。此条款被称为必须公证制度的“先驱”和“典范”。在此后近200年里,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不仅用成文法形式极力完善必须公证制度,而且在民事法律中强调必须公证及公证的地位,不断扩大必须公证的业务范围,提高其效力,使必须公证成为公证制度最重要的基石。德国是大陆法系中与法国相并列的又一支系的龙头,它以其法典“精密的逻辑性与智慧的稠密性而居世界首位”,其公证制度历史悠久、规定完备、效用充分、佳誉卓著,为许多国家进行公证改

7、革所参照和仿效。德国公证法律体系的完备性体现在实体法对必须公证内容的规定上。《德国民法典》规定了大量详细而具体的必须公证内容。如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法律采用书面方式的文件必须由作成人以亲笔签名或以公证画押的方式签署”:“法律规定意思表示需经公证的,意思表示必须以书面方式作成,且表意人的签名必须由公证人认证”,等等。〔3〕德国程序法对必须公证的效力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26条规定:“依判决的内容、判决的执行,除债权人应提供担保外,尚须债权人证明另一事实的成就者,必须有公文书或公证书的证明,始得发给有执行力的正本

8、”。〔3〕法国、意大利、比利时、丹麦、瑞典等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也从立法上对必须公证的基本原则和大量事项进行了与德国大同小异的规范。大陆法系必须公证制度的内容涉及诸多方面,归纳起来,其必须公证事项主要包括公司活动、收养继承及其他婚姻家庭事项、不动产事项、法律行为等内容。1、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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