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破产法之完善-陈少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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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破产法之完善/陈少江

2、第1浅谈我国破产法之完善陈少江关键词:破产企业债权保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从1986年12月施行,这是我国民商法律制度的重大事件。它弥补了新中国成立后破产法律规范长期存在的空白。它使得破产这一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成为一种法律事实,并为法律规范所调整;它使我国改变了破产案件无法可依的状况.它的颁布和实施以来对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规范市场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推进经济的发展,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等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

3、立和深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主体范围的扩大,现行逐渐显示出它的缺陷与不足之处,这些缺陷与不足对我国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所造成的障碍是不容忽视的.一.我国现行破产法律规范的立法现状当前,我国适用破产案件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2日通过)该法共计43条,包括总则,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附则.该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是目前国有企业破产必须适用的法律规范.在制定该法时我国正处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代",对破产法原理的认识过于简单和直

4、观,相关规定也过于原则和粗糙,需要具体的没有具体化,应该规定的没有相应的条文加以调整,存在着很多的立法缺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11月7日)该意见共计76条,包括管辖,破产申请,破产案件的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其他八个部分.该意见是对如何适用做出的详细解释,是人民法院适用破产法的原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5.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8月1日)二.完善我国破产法应着重考虑以下几方

5、面:(一)制定统一的破产法典,实现不同所有制的破产主体在适用破产法律规范上的平等性.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经济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法规,不难看出我国的破产立法体系过于零乱,没有一部统一的,完整的破产法典.现行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该法将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及自然人的破产问题都排斥在外.而根据第205条,第206条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均不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同时,

6、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可见,不同所有制的破产主体在适用破产法律规范上具有不平等性.市场经济要求各市场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公平竞争,也只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才能公平竞争,如果主体不平等,公平竞争也就无从谈起;不可否认,现行和这两个法律在一些具体规定上具有一定的互补的作用,但是由两个不同的法律来调整不同所有制的企业,根本无法保证市场主体的平等性.从统一的有效的保护各

7、类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制的统一,促进我国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出发,制定统一的破产法典并将不同所有制的破产主体纳入其适用范围是完全有必要的,也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趋势.(二)削减行政机关直接参与破产程序的成分.现行制定于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交叉的那个时代,所以其内容渗透着浓厚的行政干预色彩.例如《破产法》第8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显然,企业是否申请破产不是由自己决定的,而是要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第17条规定:“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三个月内,被

8、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同时第20条规定了破产整顿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即破产整顿申请权归上级主管部门.第24条规定了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这样使政府官员成了破产清算组的主要成员.第42条规定了对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等等,这些行政干预不但使得破产实践中司法独立难以真正实现,而且还影响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在现代市场经济体

9、制中,政府的宏观调控是必要的,但政府部门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等具体事务,而应该通过经济杠杆和经济政策来引导,规范企业的活动,真正实现政企分离.(三)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由于破产案件的受理与审结影响着一方的安定,实践中处理破产问题时,往往把保持社会稳定置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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