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检察机关侦查权之比较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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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检察机关侦查权之比较研究论文【内容摘要】侦查权是检察机关依法享有的职权之一,由于社会制度、政治制度、法律传统等原因,各国立法赋予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的范围、程度等又不尽相同。本文旨对英、法、美、德、日、意等西方国家和我国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作比较评析,通过对其侦查权设定的研究以及其制度价值的分析,探究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构建的设想。【关键词】检察机关侦查权价值基础构建一、外国检察机关侦查权之介绍(一)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在法国,检察官兼具司法警察的所有职权,并有权指挥司法警察的一切侦查活动;对现行犯,如果检察官在现场,

2、则由其执行司法警察的职务,并有权调集警力。《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共和国检察官应当进行或使人进行一切必要的行动,对触犯刑法的罪行进行追查和起诉。为此,他有权指挥所在法院管辖区内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的活动”。这表明在法国共和国检察官可以直接行使侦查权..毕业,同时也有权指挥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的侦查,即共和国检察官具有独立的侦查权和侦查监督权。1在德国,检察机关既可自行侦查,也可领导和指挥警察进行侦查,警察机关进行侦查时负有迅速向检察官报告侦查结果的义务。“检察院可以要求所有的公共机关部门提供情况,并且要么自行,要么通过警察机构部门及官员进行任何种类的侦查。

3、警察机构部门及官员负有接受检察院的请求、委托的义务。”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中等严重程度以下的刑事案件,均由警察独立进行侦查,案情基本确定之后,..毕业才移交给检察官,只有在某些重大、特殊的刑事案件中,检察官才直接参与侦查,但至少可以说明德国检察官的侦查权具有法律上的保障,必要时可随时介入侦查以保证控诉的有效实现。2在意大利,初期侦查阶段由侦查官领导侦查工作并直接调动司法警察。在侦查人员将初步收集的犯罪材料移送检察官后由检察官在犯罪消息簿中予以记载,即开始由检察官负责领导司法人员进行正式侦查。(二)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法系国家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在英国,对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权都由司法

4、警察行使,检察机关只对少数重大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英国检察机关直接行使侦查权的范围主要是:对由政府各部提交起诉的案件、对可能判处极刑的案件,以及检察官以为需要由自己提起公诉的案件等,检察官以政府的名义进行侦查。3英国在1986年以前一直实行以国家警察机关为主、检察机关为辅的制度。但自从1986年英国颁布《犯罪检控法》之后,这种情况已逐渐发生了变化。检察机关对警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进行一定限度的审查,行使一定的侦查监督权。4这虽扩大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范围,但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侦查工作仍是主要由警察机关来承担。在美国,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也具有一定范围。美国检察机关直接进行侦查的案

5、件主要包括:特别重大的贪污案、行贿受贿案、警察腐败、白领犯罪等案;由联邦最高法院任命的特别检察官可以直接立案侦查包括总统、副总统在内的国家高级官员的犯罪案件。在美国各州的检察机关对某些重大刑事案和部分一般的刑事案负责侦查,但是同样是由警察机关作为主要的侦查机关。在某些由警察机关侦查的重大疑难的刑事案中,检察官可以协助警察侦查。检察官认为由警察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犯罪证据不充分时,检察官可以对此案进行补充侦查。5在多数案件中,检察官并不亲自进行侦查,而是指导监督专业侦查人员或大陪审团。但在少数情况下,如在那些人口稀少的地区或小城镇中,或者检察官应公众的要求以及警察人员因受不正当利害关

6、系牵制而不能公正进行侦查时,检察官则亲自主持侦查工作。6(三)日本检察机关侦查权之介绍日本兼具两大法系的特征,其在侦查权方面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根据日本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一次侦查一般由司法警察人员负责;只有警察机关搜集的证据不确实,或者有违法取证情形,或者滥用侦查权、非法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等情况下检察机关才自行侦查,并可指挥司法警察协助其侦查或者作必要的一般指示。也就是说,检察官的侦查权居于第二位。7但检察官对司法警察官员拥有一般性指示权与指挥权,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侦查,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官员相互协助。例如第193条规定:“检察官在管辖区域内,可以就侦查对司法警察职员

7、作出必要的一般指示”,“检察官在管辖区域内,可以为要求侦查而对司法警察职员进行必要的一般指挥,”“检察官在自行侦查的场合有必要时,可以指挥司法警察职员,使其辅助侦查。”8通过以上三种模式侦查权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侦查权较之大陆法系国家要小得多,但现在有逐渐增大的趋势,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侦查权虽然大得多,但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也不尽相同。我们可以从中找到的共同点是在大多数国家,检察官除享有直接侦查权外,还享有由监督权派生出来的指挥侦查权。那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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