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及其完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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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及其完善论文..「内容提要」本文结合新刑法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规定,对计算机犯罪的类型及罪名进行了探讨。作者认为,计算机犯罪花样繁多、手段新奇,可以分成多种类型。作者对六类计算机犯罪行为即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窃用计算机服务犯罪、计算机财产犯罪、滥用计算机犯罪作了研究,进而提出了完善刑法的建议。「关键词」计算机犯罪/罪名/立法完善计算机犯罪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犯罪,我国新《刑法》第285条、286条、287条对计算机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虽然刑法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定只有三条,但是计算机犯罪事实

2、上非常复杂。我们可以将计算机犯罪分为若干类型..,然而这些类型并未完全包含在刑法的条文当中,我们有必要在此对其进行分类研究。同时,作为一类犯罪,我们还有必要对各种计算机犯罪的罪名进行研究,只有科学地规定各种犯罪的罪名,才能准确地揭示其内涵,在实践中也才能方便使用。一、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破坏计算机系统,是指利用各种手段,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部的数据进行破坏,从而导致计算机被破坏的行为。这种行为会直接导致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造成系统功能的瘫痪或是系统输出信息的错误。《刑法》第286条中所规定的内容就是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该条的罪名可以定为破坏计算机系

3、统罪。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由于现代社会越来越依赖于计算机,因此,一旦重要部门如银行等等的计算机系统遭到破坏而瘫痪的话,造成的损失是难以估算的。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可以通过除《刑法》第286条所列举以外的其它手段完成。例如可以通过物理手段对运行中的计算机主机或是外部存储器进行破坏来破坏整个计算机系统的运作,这种行为并不在《刑法》第286条规定的范围,但它同样也属于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因此,在该条中需要增加这方面的内容。笔者认为应当将第一款所列举的行为修改为破坏计算机硬件或者系统软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关于本条第三款,目前条文规定的是:故

4、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构成犯罪。笔者认为这样的表述有一定的缺陷:首先,计算机病毒之类的破坏性程序对系统的破坏不一定是马上发生的,条文的表述不能准确地说明其社会危害性。例如,制作一个计算机病毒程序,设定在两年以后彻底删除受感染的计算机系统内部所有软件和资料,该病毒已经感染大量的计算机系统,但是尚未发作。这样的行为并没有直接影响系统的正常运作,但是确实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所以,这种行为同样也应属于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其次,这类破坏性程序不一定非要影响计算机系统的运行。例如制作一种专门删除用户资料

5、档案的病毒,对这些数据的删除并不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这种行为并不属于《刑法》第286条规定的范围,但是同样也应该属于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第三,依照《刑法》第286条的规定,故意制作和故意传播这类破坏性程序的行为都属于犯罪。但是又存在着这样的问题: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究竟达到何种程度,造成何种后果才构成犯罪?行为人传播计算机病毒即是行为人在没有病毒的系统中运行病毒程序或者带毒程序。行为人是否出于故意是很难认定的,因为我们无法证明行为人是否明知他所装入系统运行的程序是否带毒,也就无法说明他是否出于故意而进行传播的。即使能够证明行为人是出于故意也还存

6、在下面的问题: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中后果严重是必备要件,我们如何认定传播行为的后果呢?故意传播行为从主观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出于扩散病毒的故意,二是出于利用病毒破坏特定的计算机系统的故意。出于扩散的故意传播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相当难以认定。当行为人开始传播后,该病毒就传播扩散了,那么以后受感染的计算机系统究竟是由于谁的原因造成感染难以认定。因为这些系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被感染,何况许多病毒还会重复感染。出于破坏特定系统的故意传播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相对地比较容易认定,这就是《刑法》第286条中第一、二款所规定的犯罪,可以直接依照这两款来处罚。事实上,要造成危

7、害后果,仅仅制作计算机病毒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还必须将病毒输入计算机系统内部并扩散才会造成直接对计算机系统的严重危害后果。因此,刑法条文中规定的应该是制作并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这样才能与后果严重这一构成要件相统一。制作和传播这类破坏性程序的行为,危害的是不特定的计算机系统,它不仅是直接对系统进行破坏,而且是对公众计算机系统造成威胁,主要是破坏了计算机系统运行方面的秩序,因此同其他破坏计算机系统的犯罪还有所不同,那些犯罪侵害的主要是特定系统内部的数据和安全,而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犯罪则是侵害不特定的广泛的计算机系统的安全。这种犯罪只要实施了,就会

8、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笔者认为,《刑法》第286条没有必要将后果严重作为构成要件,只要实行了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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