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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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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保护存款人和稳定金融的法律制度防止金融危机和意想不到的货币供应波动主要是通过增强公众对银行业的信任和保证存款安全实现的。因为,个别经营不善的银行倒闭,可以动摇存款人对整个银行业的信任,引起金融恐慌,进而导致对其他经营良好的银行的挤兑,引发严重的连锁反应。为此,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纷纷建立起了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进而稳定金融秩序。本文希望通过对美国有关制度的介绍,能够对提高我国金融业的风险防范能力有所裨益。 一、银行业务活动与保护存款人存款安全和稳定金融的法律制度 (一)一般贷款和投资
2、限制 美国实行部分准备金制度。在部分准备金制度中,贷款和证券代表清偿银行存户存款的主要资产。因此,保护存款人和银行体系的稳定与这两项资产的质量和流动性有密切关系。首先,美国各州和联邦法规通常规定银行可以持有的资产的种类和质量。其次,美国银行管理机构使用定期检查和其他监督程序,检查银行遵守这些法规的情况并审查银行的投资和贷款政策及银行资产的流动性。 美国法律对于银行发放贷款的种类几乎没有法定限制。银行作为贷款人,可以给各类顾客提供各种用途的贷款,其地位和作用在金融机构中是独一无二的。不过,美国银行在贷款和投资方面必须遵守
3、以下限制规定并接受银行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1.证券贷款保证金比率。这是一项法定贷款限制。保证金比率由联邦储备系统的联邦储备委员会(常简称为联储)制定。保证金比率是1929年美国股票市场价格暴跌,使银行大受冲击的产物。通过制定保证金比率,联储限制银行发放以证券作抵押的证券信贷。只要银行发放的贷款是用于买进或持有保证金股票,并且以这些或其他保证金股票作抵押担保时,就适用保证金比率这一限制。银行发放以股票作担保的信贷的保证金比率由联邦储备委员会条例规定。证券商或经纪人及其他人发放的类似信贷由条例g、t、x加以调整。 2.不
4、动产贷款限制。最初实施不动产贷款限制的目的是防止银行把贷款集中于不能迅速转换为现金的长期贷款,以致不能满足存款人提款要求或不能消除银行业的危机。但银行的稳定性的增强和良好的抵押贷款的二级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可以在二级市场上出售用以抵押的住宅。所以,上述管制也有所松动。1982年圣加·杰曼存款机构法甚至取消了许多对国民银行不动产贷款的限制。据1982年法规定,不动产贷款只须遵守通货监理官规定的条款、条件和限制。而通货监理官现在只根据安全和可靠这一适用于所有贷款种类的总原则管理不动产贷款。(注:艾德华·西蒙等着:《银行法》,美
5、国西方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204页。)在1983年,通货监理官又取消了对利率变动幅度和变动间隔期限的规定,并放宽了分期偿还贷款的规定。 3.选择信用管理。除了保证金和不动产贷款限制外,有时联储还对银行实行选择信用管理。选择信用管理是信用管理的方式之一,系选定某项特殊信用为管制对象,使其放松或收缩,以达到某些特殊目的。例如,选择消费信贷或证券保证金比率为管制对象,加强对其限制,以免过度膨胀。(注:杨志希编著:《货币银行术语辞典》,第359页和第396页。)在美国,消费和不动产信用管理在战争时期曾被用于引导信贷和物资流向
6、战需品,其他时期被用于控制通货膨胀压力。 4.对单个借款人贷款的限制。在美国,银行贷款决策不仅受专门信贷法规和监督评价的影响,而且还受几个一般信贷法规和条例的制约。美国国民银行法对国民银行给某一个人的贷款数额加以限制。对国民银行来说,给某个借款人的没有充分担保的贷款限额为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和公积金的15%,除此之外,还允许贷给该借款人不超过银行资本和公积金10%的贷款,但这些贷款必须由市场流通迅速的抵押品充分担保。 美国州银行的贷款限额不容易加以概括。对未担保的贷款的限额,各州规定有很大差异。一些州的贷款限额已经比国民银
7、行的贷款限额宽松和富有弹性。州银行和国民银行在计算对某一借款人的贷款总额时,一般不仅要计算对该借款人的直接贷款,而且要计算对该借款人的间接贷款,包括对其合伙股权及子公司的贷款。 美国银行监督机构通常认为对某一借款人发放过多贷款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需要马上予以纠正。因为这类贷款没有充分分散风险,贷款过于集中使得银行过分依赖少数借款人的运气。一旦某一或少数借款人违约,银行就要承受巨大损失,乃至倒闭。事实上,美国最近几家银行和储蓄贷款协会的倒闭就是由于借款人使用各种有关股权和法人计策骗得了过多信贷的结果。 违反贷款限额的银
8、行经理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故意违反贷款限额的国民银行经理,美国国民银行法规定,由该经理个人承担赔偿由于其违反法规行为而给股东或任何其他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对于虽然不知道发放了过量贷款,但过量贷款是因其重大疏忽造成的经理,国民银行法没有规定其法律责任,但他要承担普通法上的责任。如违反注意与谨慎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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