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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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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角色的定位和作用的发挥论文..摘要:本文从律师职业的性质、价值、功能、准则的角度,论述了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角色的定位和作用的发挥,认为律师在维护社会的稳定、推进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方面,应当发挥也能够发挥他人不可取代的作用。关键词:和谐社会,律师,角色定位,作用发挥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基本的特征和最重要的保证。正因如此,面对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向全社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命题..,作为承裁着推进国家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使命的社会法律工作者——
2、我们每一位律师就不能不回答——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律师该充任什么角色、承担什么责任,应当塑造什么形象,体现什么价值,能够发挥以及如何发挥我们应有的作用?一、缩小阶层差别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律师基其追求应担负扶弱助良的职责。我国的改革开放成就显著,世人瞩目。但不可否认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问题。其中贫富差距悬殊、阶层矛盾扩大是制约和谐社会构建的最大障碍。因此,缩小不同阶层在社会财富占有上的过大差别,必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必然是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首当其冲应着力解决的问题。阶层差
3、别和矛盾的扩大,绝不仅仅体现在社会不同阶层对社会财富占有的过大悬殊上,同时还表现在由此导致的富有阶层、强势群体与占社会相当面的贫困阶层、弱势群体在话语权的失衡上,体现在普通百姓“有维权要求而无维权能力,有法定权利却无伸张渠道”上。因此,消除社会的不公,伸张社会的正义,“让穷人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无疑是缩小阶层差别的应有之义。律师历来被社会誉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扶弱助良”的天使。尽管现实人们对律师的这一美誉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不同看法,但笔者仍然认为,律师业能得以产生是基于其能满足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律
4、师业能得以存续是基于其具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律师业能得以发展是基于其内在的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放弃对“扶弱助良”形象的塑造,尤其是背离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就无律师业存在的必要,就会失去律师业发展的基础。基于律师这一与其自身生存、发展有关的追求,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我们理所当然地应塑造“公平正义”的形象,理所当然地应担负起“扶弱助良”的职责。律师要担负起“扶弱助良”的职责,从自律的角度着眼,当前应着力解决如何保障普通百姓能“请得到、请得起、信得过律师”的问题。保障普通百姓能“请得到律师”,就要正确
5、处理好规模所建设与满足普通百姓需求的关系。我们应充分认识到社会对律师的需求是多方面、多层次的,规模所决不是律师所发展唯一可供选择的模式。为满足社会不同的需求计,应当提倡大、中、小多种形式、多种规模的律师所并存发展的方向,纠正一个时期以来在规模化建设中,律师事务所出现的重商事、金融、证券、房地产等“新型、高层”法律事务,轻面向普通百姓服务的一般民事、刑事等“传统型”法律事务的倾向,以及由此产生的新的老百姓请律师难的问题。同时我们应倡导事关百姓无小事的观念,应加大对那些“仗义疏财”、“扶弱助良”的律师事迹
6、进行彰显的量和力度,引导律师确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执业成功的评价标准,纠正仅以创收的高低作为评判一名律师执业是否成功的倾向,解决好普通百姓难以请到一流律师,进而使他们在获得最佳法律服务的机会上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的问题。保障普通百姓能“请得起律师”,就要正确处理好推动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落实完善与律师应担负的社会责任的关系。尽管保障社会每一位成员都能“请得起”律师的根本出路,在于落实完善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但面对国家财力尚有困难,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落实完善尚需时日的现实,面对经济上有困难的弱势群体对律师服
7、务的需求,作为应担负起“扶弱助良”社会责任的律师,我们决不能无动于衷。为经济上有困难的弱势群体无偿提供法律援助不应是律师法定的义务,但理应成为我们每一位律师道义上的责任。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一方面应致力推动法律援助制度的落实完善,使法律援助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援助,使经济上有困难的弱势群体,不论面对何种法律事务都能得到法律援助的惠及。另一方面我们应行动起来,担负起律师道义上的责任,在积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上,在扩大减费、、缓收费救济制度的惠及面上,为保障普通百姓能“请得起”律师,保障“穷人平等
8、地站在法律面前”做出我们的牺牲和贡献。相信我们的这种付出必能得到百姓信赖和社会威望提高的回报。保障普通百姓能“信得过律师”,就要正确处理好维权与自律的关系。如果现实社会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着对律师信不过的问题的话,应该说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勿庸讳言,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是现实律师执行职务能享有的权利和得到的保障,远未达到为律师执行职务所需相适应的程度,进而难以让当事人感受到请律师请得值。但事实也表明,在许多个案中当事人对律师产生的信不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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