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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也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反酷刑的视角法学论坛也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王光贤联黧罪原则及沉默权为中心的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所以不论非自愿供述是否符合案件真实,均应排除.(三)排除违法说.排除违法说主张,排除非任意性自白既不是为了排除虚假,也非为了保障沉默权的实现,而是为了保障在供述的采纳过程中贯彻正当法律程序,或者说是为了抑制违法取证行为.该学说只重视取得供述的合法性,而不注重其自愿性,主张凡是违法收集的供述,原则上应否定其证据能力,而非自愿供述自然也在违法排除之列.
2、4(四)混合说.正是由于以上各派学说的不同缺陷,"混合说"应运而生."混合说"认为,是否排除非法供述应当结
3、合排除虚假说,维护人权学说,排除违法学说进行综合判断;(51以上三种学说并非层层递进,后胜于前的关系,实际上是三者互有重叠,而且各有疏漏不周之处,宜博取三家优点.例如,以欺骗手段取得的供述,按照排除违法学说,因该供述以违法手段取得而将其排除,而依排除虚假学说及维护人权学说亦有排除的理由.此外,混合说认为,如果某些供述是虚假供述,而取得手段并不违法,依照排除违法学说似乎难以将其排除,而依照排除虚假学说则可以将其排除.但是,由于三种学说理论背景各不相同,排除虚假说强调对实体真实的追求,保障人权说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排除违法说则强调程序合法性和正当性的价值,混合说将三种理论
4、背景不同的学说合一,难以在理论上找到依据,仍然难以得到广泛支持.从以上不同的非法证据排除之理论依据可以看出,对排除非法证据的价值取向的理论依据尚有争议.实际上,非法证据的排除所面临的价值冲突,正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矛盾冲突,即程序合法与客观真实之间的冲突,或者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1]通常认为,非法证据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非法证据是指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它不正当的方法荻取的证据,具体包括以胁迫,利诱,欺诈,暴力,违法羁押等不正当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以及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等.广义的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
5、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方法不合法的证据材料.它包括证据内容,证据表现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以及收集,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手段不合法等多种情形.[2]王茂松:《非法取得证据有关法律问题》,台湾金玉出版社1987年版,第27页.[3]西原春夫:《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法律出版社,成文堂联合出版,1997年第1版,第295页.[4]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75—276页.[5]黄东熊:《证据法纲要》,台湾中央警官学校出版社1980年版,第97页.囊姆.…….冲突.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体现了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相冲突
6、时程序正义优先的价值选择,是正当程序观念的直接体现,也是现代法治观念的体现.当然,在实践中对正当程序价值的选择经常处于两难境地,程序正义与客观真实或打击犯罪之间的冲突显得更为激烈.例如,不少人认为,犯罪率的上升应归咎于过份强调保护被告人的利益.也有人认为,现代形势下一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过时,不足以打击善于利用此规则的职业犯罪.例如美国虽然经过上述正当程序革命普遍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由于警察行为失当致使罪犯逍遥法外,引起包括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在内的不少人的批评,于是在1984年通过两个判例对"毒树之果"理论确立了两个例外.即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和善意的例外._6同时,美国联
7、邦最高法院也缩小了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将该规则仅适用于违宪取得的证据之案件范围.这显然是在犯罪形势与打击犯罪的状况不相适应的情况下被迫作出的变通.但是,总的看来,美国并没有从根本上否定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只是和先前的非法证据绝对排除规则相比,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和善意的例外使之稍微有所松动而已.二,他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一)两大法系国家非法供述排除规则和非法物证排除规则之立法差异就非法证据的排除而言,现代世界中两大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禁止以违法方式获取证据.英,美,法,德,日等国均明确规定,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无论大陆法系或者英美法系,都把口供是否出自陈
8、述人的自愿作为其取得证据能力的要件.例如,日本宪法第38条规定:"以强制,拷问或胁迫所取得的供述,或者经过不适当的长期拘留或拘禁后的供述,都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同时,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条作了相应规定.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36条明确规定:在审讯被指控犯罪者时,用虐待,疲劳战术,伤害身体,服用药物,折磨,欺诈或者催眠等方法予以侵犯,或者以刑事诉讼法所禁止的措施相威胁,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益相许诺而获得的陈述,即使被指控人同意,也不允许使用.可见,德国刑事诉讼法所禁止的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