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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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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形式便民与实质利民之冲突(1)摘要:在物权法的起草、审议过程中,我国立法、司法界及其学者一直就不动产登记前是否应经公证进行实质性审查一事进行争论。日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提出了不宜作出必须公证规定的意见,指出:“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为了便民,办理不动产登记只需一道手续,并且逐步实行统一登记,草案对此已经作了规定,并明确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得按照标的收费。不动产登记前是否办理公证,可以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如果办理登记前必须经过公证,不仅不便民,还会增加群众负担。因此,不宜规定不动产登记前必
2、须经过公证。”。关键词:形式便民;实质利民;实际效果Abstract:Intherealityoflainationincidenttocarryontheargument.Theotherday,NationalPeople'sCongressLegalmitteeitteeoftheNationalPeople'sCongress"(Draft)revisesthedebriefingdebriefabout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Realityoflaakesmustthenotarizationstipulationopin
3、ion,pointedout:“theLegalmitteestudiesbelievedthattobeconvenient,handlestherealestateregistrationonlytoneedaprocedure,andimplementstheunificationregistrationgradually,thedrafthadmaderegardingthisalreadythestipulation,andstipulatedexplicitlyhandlestherealestateregistrationnottoaccordi
4、ngtothesightingtargetcharge.aychoosevoluntarilybythelitigant.Ifbeforehandlingtheregistration,topassthroughthenotarization,isnotonlyinconvenient,isconvenient;Substantivefavorablepeople;Actualresult前言显然,法律委员会提出不宜规定必须公证的本意,一是为了便民,二是为了不增加群众负担;其目的归纳起来是为了“利民”。那么物权法不规定不动产登记应经公证进行实质审查,是否会真正
5、达到利民的效果呢?我认为,物权法作出不动产登记不须公证或自愿公证的规定,只是形式上的便民或利民,实质上则对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的稳定十分不利,其结果会与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此意见的初衷背道而驰。一、不动产登记前不经公证,不利于房产交易活动中购房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就社会交易活动的一般情况而言,法律法规对交易行为不设置诸如审查、核准、许可、登记等前置性条件,无疑将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和降低交易人的交易成本。依此常规思维来考虑不动产交易活动规范的内容,认为在物权法中不宜规定不动产登记前必须经过公证也是理所当然的。然而,不动产交易远不象人们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家用电器
6、那么简单,其复杂程度也决非是购置汽车和其他高档消费品所能相比,这是由人们对不动产标的物使用价值多方位和多层次的取向所决定的。现阶段消费者购置房屋不只是为了得到一个能挡风遮雨的栖身之处,除了对房屋质量和空间的基本要求,人们越来越多地考虑方便工作生活和有利身体健康以及更好地享受生活。现在人们买房有五大关注点,一是质量,二是地段,三是结构和层高,四是环境,五是物业管理。不同的消费层次,对这五大关注点有着全然不同的要求。也正因如此,出现了同城内不同物业区、不同品牌房产价格的巨大差异。所有这些,构成了房产交易活动的复杂性。对购房人而言,房产交易活动的复杂性还在于有关房屋
7、的质量、环境和物业管理等情况不是通过看图纸、听介绍或去实地观察几次所能明了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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