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国家起源形式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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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西国家起源形式的比较:宗法制与城邦制[日期:2008-08-27]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字体:大中小] 引语文化哲学指出:任何部族、民族的生存条件至少应该包括五重现实的对象性关系:① 人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② 人与作为个体而存在的他人的对象性关系;③ 人与社会群体的对象性关系;④ 人与现存的传统文化氛围的对象性关系;⑤ 人与动态发展着的历史进程的对象性关系。正是由于这五重对象性关系的存在,不断引发人们对自身的反思。与此同时,正是这五重对象性关系的地域特点,规定着处于不同地域的人群对于人类心灵中入

2、世与出世、情感与理性、个体与群体、理智与直觉、历史与伦理这五对永恒矛盾的解决方式,从而创造出并受制于不同样式的部族文化、民族文化和类型文化。前两讲,我们从中西民族所处的自然地理环境和所采取的谋生方式及其相互关系的角度,讨论了中华民族与西方民族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中所必然孳生出的文化类型。本讲主要从人与作为个体而存在的他人、人与社会群体这两重对象性关系上,来探究中西文化之所以构成两种不同类型文化的原因及其样式。这样,我们的目光很自然地集中到中西国家起源形式上。因为国家是在人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以

3、后,用来调节、维护人与作为个体而存在的他人、人与社会群体这两对关系的强制性机构,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一种重要的文化创造和文化现象,而且中西差异显而易见。中华民族的国家起源形式宗法制的国家形式中国古代典籍《礼记·礼运》,对于国家起源前华夏大地上的原始公社制有过如下的描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笃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

4、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与此同时,《礼记·礼运》对于原始公社制解体后,中华民族创造的国家最初组织形式也作了如下的具体的描述: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仪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知,以功为己。故谋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禹、汤、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选也。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谨于礼者,以著其义。以考其信,著有过,刑仁讲让,示民有常。如有不由此者,在势者去,众以为殃,是谓小康。从上,我们可

5、以窥探到中华民族国家起源时的组织形式。这种形式之根本与基础就是“大人世及”,即:子孙继位。从而,奠定了后来的中华民族国家形式的最基本样式——宗法制。这就是说,中华民族先民跨入阶级社会门槛时,是由氏族首领直接转化为奴隶主贵族,所创建的家族奴隶制国家,后又发展为宗族奴隶制国家,进而是宗法封建制国家。这种国家所实行的是父系家长制政治体制,父亲在家庭里“君临一切”,君主则是全国百姓的“严父”。与此同时,这种国家形式的沿袭所遵循的是“立子以贵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的原则,即使被一些史学家所认为是“兄终弟及”

6、的商朝,据近年来的考古学家对殷墟甲骨文的研究成果表明,整个商朝还是实行嫡长继承制的,“兄终弟及”只出现在某个历史阶段里兄先没于弟的时候。例如:商的第一代君王汤,其太子太丁未及继位已死,才由其弟外丙、仲壬继位,而仲壬死后,王位又回到太丁之子太甲手上,而且太丁在商朝的宗庙里是被尊为君王的。又如:高宗武丁的太子孝已也死于继位之前,才由其弟祖庚、祖甲先后继位,而孝已在宗庙也占有一席之地,本尊称为祖已。再如:商王帝乙第一个儿子启,由于生时其母为妾,不能立为太子,封于微,称微子启;其母后来立为妃,生了启的同母弟

7、纣,即立为太子。可见,商朝时就已经确立了嫡长继承的严格规定了。这就是宗法制的国家形式。宗法制国家形式的成因自夏商就开始日趋严密的宗法制国家形式,之所以可以产生并得以延续,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第一,以农业为基础的中国新石器时代大概延续了极长的时间,氏族社会的组织结构发展得十分充分、完备和牢固,产生在这基础上的文明发达得很早,血缘亲属纽带极为稳定和强大,一直没有被航海、游牧或其他因素所冲击或所削弱。后来,虽然进入阶级社会,但由于自然地理环境的制约与谋生方式的定势,以血缘宗法纽带为特色、农业家庭

8、小生产为基础的社会生活一直没有改变,并成为宗法制国家形式的社会基础。第二,钱穆先生曾经指出,中华民族很早便懂得以一个民族来创建一个国家的道理,国家的凝成和民族的融合是同步的,而民族的融合与扩展又是以华夏族不同部落,进而是以华夏族与狄、夷、戎、蛮等族的通婚来实现的。因此,中华民族是在血缘的基础上,即氏族的基础上,来创建自己的国家的,同时又将这个国家始终置于血缘基础上。这样,一个国家系统实质上是一种扩大了的家族系统,即家长—族长—父母官—君王系统。有必要指出的是,氏族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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