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参与分配制度在执行实践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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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参与分配制度在执行实践中的应用【摘要】参与分配制度是民事执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未对参与分配制度进行规定,且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又十分原则,因而导致执行人员在司法实践中面临具体问题时难以适从,执行各异。本文旨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以及根据当前立法导向,探讨参与分配制度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应用,并结合执行实践,拟确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参与分配操作规程,以便于提高案件的执行质效,并力求做到公平保护各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关键词】参与分配;执行;应用;论文代写  一、参与分配制

2、度概述  所谓参与分配,是指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并将执行财产在各债权人中公平分配的一种执行制度。参与分配的概念,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第90条的规定,唯一有所区别的是,第90条规定将被执行人限定为公民或其他

3、组织,而在概念表述中,则并未明确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形。其主要原因是,《执行工作规定》第9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适用参与分配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司法实践中,有人提出,参与分配中被执行人必须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对企业法人资不抵债的,应根据《企业破产法)》实行破产还债,而不必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其主理由是:当公民或其他组织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时,应如何清偿多个债务,我国在立法上尚无明确规定,所以司法

4、解释才确立参与分配制度。对于企业法人出现资不抵债情形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应按照破产程序清理债务。笔者以为,上述提法虽有一定的理论和法律依据,然而由于各项法律制度在当前社会生活中贯彻落实不到位,以致常常难以遵照执行,从而给现实的执行实践平添许多的障碍。比如:《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破产程序的启动须有债权人、债务人或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然而,由于申请破产程序的复杂性,当事人常常不愿主动申请企业破产。因而,司法实践中极少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以清偿债务的。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企业法人因

5、无人申请破产而不能启动破产程序以偿还债务,从而导致个案执行中债权分配不公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执行工作规定》第96条规定,即参照参与分配的规定清偿债务。另外,由于人民法院无权主动启动破产程序,所以《执行工作规定》第89条要求人民法院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对当事人不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执行工作规定》第88条规定执行个案,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按照《执行工作规定》第96条规定实行参与分配。  二、与参与分配相关的法律规定及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6、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297条至第299条,《执行工作规定》第88条至9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执行程序解释》)第25条、第26条对参与分配制度作了规定。另外还有最高院相关部门针对个案作出的电话答复等。  《民诉意见》原则性规定了参与分配的基本制度,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和要求以及清偿的顺序和分配原则等。由于《民诉意见》出台较早,且当初司法实践中参与分配情况出现得很少,因此,对有些规定

7、缺乏周全的考虑,以致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适从。比如第297条规定,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然而第298条却又规定,申请参与分配时应附有执行依据。试想,刚起诉的债权人,何来执行依据申请参与分配。另外,由于2007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删去了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因而第299条关于清偿顺序的规定能否继续适用,以及债权分配的顺序应如何确定便形成了法律真空。《民诉执行程序解释》只是规定制定和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以及对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处理,实际对参与分

8、配制度并未作出突破性规定,不能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点。对于参与分配制度作出较为详细规定的应是《执行工作规定》,从总体上分析,虽然该司法解释的出台解决了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但对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缺乏系统性,所以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执行实践的客观需要。从具体条文规定来看,《执行工作规定》第十一节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包括两层内容,一是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第88条89条),二是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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