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输血应知应会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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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床输血应知应会100问山东省千佛山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一章血液管理1、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主要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年10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施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施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2000年施行《山东省医院临床输血管理规程(试行)》2011年10月施行《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2011年10月施行第二章无偿献血2、我国实行何种献血制度?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2、》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3、我国法律规定献血主体是谁?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18467-2011第7.1.1条规定: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4、国家对献血量是如何规定的?27答:《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18467-2011第9条规定:全血献血者每次可献全血400ml,或者300ml,或者200ml;单采血小板献血者:每次可献1个至2个治疗单位,或者1个治疗单位及不超过200ml血浆;全年血小板和血浆

3、采集总量不超过10L。1、国家对献血间隔是如何规定的?答:《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18467-2011第9条规定:全血献血间隔:不少于6个月;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不少于2周,不大于24次/年。因特殊配型需要,由医生批准,最短间隔时间不少于1周单采血小板后与全血献血间隔:不少于4周;全血献血后与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不少于3个月。2、国家鼓励哪些人员率先献血?答: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3、无偿献血的血液用途是什么?答: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4、医疗机构

4、可以将血站供血不经过检验直接应用到临床吗?答:不行。《献血法》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5、无偿献血者的临床用血都能免费吗?答:《献血法》第十四条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但是,医疗机构的血型检测费、储血费、配血费不能免除。6、《献血法》对互助献血有哪些规定?答:《献血法》第十五条规定: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

5、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7、医务人员在无偿献血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答:《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开展互助献血工作。血站负责互助献血血液的采集、检测及用血者血液调配等工作。27第三章法律监督1、《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对血液领域的犯罪的刑事处罚规定是什么?答:《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据本法的二百三十四条的规

6、定定罪处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对血液领域的犯罪的刑事处罚规定是什么?答:《刑法》规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7、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献血法》对非法采集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是什么?答:《献血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非法采集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中规定的“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制品包括几种情况?答:⑴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⑵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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