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租金角度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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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租金角度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分析论文.freelsetz,1972;JensenMeckling,1976)。在公司所有者和公司经营者签订多种形式的专用性投资关系契约时,..由于不完全契约的产生,缔约方很容易利用契约条款引致破坏性的机会主义行为做法。缔约后的违约和敲诈行为(hold-up)又被称为缔约后的机会主义行为,这种行为的一个重要起因是资产专用性(AssetSpecificity)(克莱因,1985),具体原因则是公司内部存在着可占用“准租金”(quasi-rent)。根据寻租经济学理论,企业内部相关利益者所争夺的是准租金(权益)的分配,其中核心的问题是“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

2、。契约中当事人之间租金数额的分配是事先在缔约前的谈判过程中讨价还价形成的,组成企业的各要素所有者作为签约人,“谈判势力”的大小决定权益的分配,势力大的一方获得“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而谈判势力相对弱的要素所有者则领取相对固定的收益权,只有在事前缔结某些反映未来交易的偶然状态的契约成本很高时,事后的公司治理才有余地,此时准租金必须在事后被分割,真实的决策才可能做出。2.基于准租金的公司治理内涵。从企业实际发展来看,结合企业不完全契约特征,我们可以对公司治理重新界定:公司治理就是在企业不完全契约的框架下,由于多种专用性资产投入后产生的准租金引发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影响资产效率配置而采取的

3、制度设计集合。和传统的公司治理定义相比,这一定义的贡献在于引入了专用性准租金的概念,强调了租金分配的方式与准租金产生的方式之间的联结,同时还能考虑到准租金分配结果给公司治理造成的种种影响,为加强公司的内部制度设计提供了现实基础。围绕专用性投资产生的准租金,根据不完全契约、公司治理与契约剩余权利之间的关系,我们设计了四者之间的关系图。540)this.width=540"align=rightvspace=5>图1公司治理关系图这种关系图强调了公司治理围绕准租金而展开的核心,并充分考虑了不完全契约的特性和企业剩余产权存在的客观实际,进一步深化了原有公司治理理论中关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实质内容

4、。企业公司治理中由于剩余产权影响而要合理配置产权,同时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具有一种不完全契约特征,不完全契约又导致了剩余权利的出现。当专用性资产投入时,公司运作中的准租金在这三者关系制约中得以实现并要加以解决。在事前决策(当两方签订关系契约并且不可撤回的投资已经沉淀下来的时候)与事后决策(当准租金已经被分配的时候)之间,这一契约的不完全性为准租金的分配或者占有上的讨价还价创造了空间。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与准租金分析1.商业银行中的准租金现象。准租金在现代商业银行中广泛存在(向文华,2005)。现代商业银行在经营中投入了多种专用性资产,而智力型的人力资源是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它对企业来说是

5、专用性资产,并且这一资产在特定契约条件下拥有完整的企业所有权,即拥有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人力资源中具有特殊管理或技术的人员(银行经理)在资产专用性条件下,形成了可占用的准租金,这个准租金在事前无法通过完全的契约设计来分配。按照不完全契约理论对现代企业进行的分析,专用性资产的准租金将随着企业发展而迅速上升,但是这种可占用的准租金却是不确定的、非正式的,如果经理的努力与回报之间形成严重不对称的局面,如果不能在银行经理的能力与企业占有型准租金之间建立一种有效的治理方案,则会严重阻碍银行经理能力的进一步发挥。因此对商业银行而言,在缺乏长期完备契约的情况下,这往往造成公司治理中的缔约双方在

6、现实和未来收益上的不确定性。针对准租金的合理解决,这就需要完善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契约机制来完成,这套契约设计包括股东表决制度、经营者报酬制度、董事会制度、兼并与接管、产品市场的竞争、经理市场的竞争,而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围绕经理人行为的机制设计。2.基于准租金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当企业中的剩余产权存在时,对于准租金问题的讨论突出明显。在股份制银行中,由专用性投资产生的准租金问题需要从制度框架上治理,对专用性进行对称安排,设计出银行经理能够接受的契约,使其采取适当的行为,在银行经理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增加银行股东的利益。在不完全契约下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体制中,对于专用性准租金分

7、析,我们需要考虑两个条件:第一,这种关系必须产生一定的准租金。这依赖于契约不完全且契约剩余产权客观存在。这样当专用性资产投资之后,商业银行中才会有准租金的产生。在缺乏准租金的情况下,市场竞争的性质将会减少讨价还价的范围。第二,准租金在事前不能得到完美的分割。由于剩余产权中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难以绝对对称,因此准租金的分割也不会有最满意的结果。如果银行所有者和银行经理能进行事前的高效率分配,则也就不存在任何讨价还价的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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