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当事人的保密特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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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与当事人的保密特权论文.freelore曾经提到:“律师与当事人的保密特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期,因此它是最古老的一项关于秘密交流的内容不作为证据使用的特权。”在当时这项特权并不是要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尊重律师的人格和尊严。因此在当时,该特权的权利人是律师。关于律师与当事人的保密特权的案例最早出现于1577年。十七世纪英国的两个案例确定了律师对于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咨询不负有作证义务的权利。这两个案例的起因就是因为当事人律师的证言能证明当事人有罪。1743年.freelonlao

2、re教授将律师与当事人保密特权中的各个要素总结如下:(1)当事人(2)向律师进行法律咨询。(3)如果该咨询与当事人所寻求的法律服务密切相关,(4)并且是在秘密的状态下进行,(5)那么该咨询的内容(6)受到保密特权的保护。(7)当事人可以拒绝或者阻止该律师公开咨询的内容,(8)除非当事人放弃该特权或者出现例外情况。下面我将以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律师与当事人保密特权的定义为出发点,对以上几种要素进行详细解释。联邦证据规则503条规定:当事人具有可以拒绝公开或者阻止其它人公开为了给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进行的

3、秘密交流内容的特权。1.当事人。向律师寻求法律服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自然人的认定没有争议,有争议的是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认定,也即是说,谁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实践中有两种方法来确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一,controlgrouptest: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是特权中的主体。二,subjectmattertest:除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之外,其他员工在某些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特权的主体。这些条件有:(1)秘密交流是为了获得法律服务;(2)其他员工是在法定代表人的指示

4、下寻求法律服务的;(3)法定代表人做出这种指示是为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获得法律服务;(4)秘密交流的内容处于该员工职权范围内;(5)依据该员工在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中所处的地位,他应该了解这些秘密交流的内容。在UpjohnCo.v.UnitedStates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subjectmattertest于普通法所确定的原则是一致的,从而确定了在案件审理中可以适用subjectmattertest的规定。2.律师律师必须是按照法律规定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这意味着这个人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5、是必须是律师协会的成员。所以那些可以进行法律服务但不是律师协会成员的人不能成为0的主体。但是这个人并不必须在提供法律服务地的律师协会注册,只要他在美国任何一个州的律师协会注册就可以获得这种特权的资格。另外,虽然提供法律服务的人不具有律师资格,但是如果当事人具有合理理由相信此人具有律师资格时,此人可以成为特权的主体。该合理理由的举证责任由该当事人承担,是否采纳由法官决定。“准律师”是指律师的代理人,包括律师的助理、秘书,以及律师为了完成当事人委托的法律服务而聘请的专家证人。这些人在辅助律师给当事人提供

6、法律服务时,也被认为是特权主体。3.交流。当事人与律师保密特权中的“交流”仅限于当事人和律师法律关系的存续期间,当事人和律师直接或间接的交流。当事人与律师保密特权仅用于保护两者之间的交流,不包括两者之间交流的内容。比如说,一个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对他的律师说:“我杀了他。”如果检察官问被告人:“你跟你的律师说你杀了那个人么?”该被告人就可以主张特权。但是如果检察官问被告人“你杀了那个人么?”该被告人就不能主张特权。因为设置当事人与律师保密特权的立法目的不是为了让当事人隐藏犯罪信息,而是为了保证当事人对律

7、师的充分信任。所以当事人或律师基于代理关系而进行的秘密交流受到特权保护,在当事人雇用律师后检察官就不能问律师他的当事人是否有罪。但是如果当事人将不是从交流中产生的某物或某文件交给律师时,该物或该文件不属于当事人与律师保密特权规定的交流范围。比如说,当事人给律师写了一封信,这封信属于当事人与律师保密特权规定的交流范围。另外,如果当事人为了让律师了解案情而把自己的日记给律师看,这本日记不属于当事人与律师保密特权的交流范围,但是当事人将日记交给律师的行为属于当事人与律师保密特权的交流范围。当事人与律师的交

8、流仅限于代理关系存续期间。这个存续期间应当包括“代理关系的准备期间”。“代理关系的准备期间”是指当事人为了聘用律师而进行的必要的交流期间。比如,某当事人给一个律师打电话,“我需要你的帮忙,我刚刚杀了我丈夫。”这个律师回答说:“对不起,我是专门办理离婚案件的,不能办理刑事案件。”此时,当事人与律师的交流就处于“代理关系的准备期间”,属于当事人与律师保密特权的交流范围。律师和当事人的交流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转达,只要这种转达不影响有关“秘密”的规定。比如,一个被监禁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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