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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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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民法、商法、经济法定位与功能的研究方法论文.freel].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67.)],而在公有制经济中国有经济又占有绝对优势。在这种背景下,有人甚至认为,“中国不存在企业,或者说几乎不存在企业”4。一方面,企业的财产是国家的,政府既是国民经济的管理者,也是企业的经营者。企业既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能独立经营。另一方面,国家对企业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和“统收统支”的财政政策,资源(包括物资和资金)的配置和产品的收购均通过计划实现,因而商品交换除在生活资料方面存在外,整个的社会商品经济处于萎缩状态。在此情况下,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2、不发达,而且是受经济管理关系制约并与其混同的,不同的经济关系处于混沌状态。1978年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1993年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开始有了独立自主的地位,能够自主地进行经营;多种经济成份的存在和发展,已成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市场机制已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商品生产和商事交易充分发展。由此,具体性质不同的经济关系从“混沌”走向“清晰”,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再受经济管理关系制约,经济管理关系与企业经营关系(实质是商事关系)分离。于此,不仅民法、商法既在理论上也在实际上分别有了自己的调整对象。前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
3、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后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同时,经济法也有了明确的调整对象——经济管理关系。同社会经济关系结构的变化一样,管理结构的变化也是形成经济法调整对象特征的一个重要因素。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管理是单一的。虽然,有政府管理和企业管理不同的称谓,但由于公有制的单一形式,国家所有占支配地位。实质上,涉及经济的管理只能是单一的。随着改革的深入,尤其是多种企业形态并存,国有企业“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和“政府管理方式”的改革,国家(主要是政府)不再是一个身份与职能不分的包罗万象的管理者,而是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表现为不同的地位。就
4、主要者而言,国家是国有财产(含经营性财产和非经营性财产)的所有者,是行政关系的权力主体,是社会公共管理者。当国家以财产所有者的身份进行民事活动时,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当国家进行行政管理和实施行政权时,它所发生的行政关系由行政法调整;当国家(主要是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管理者,实施经济管理权时,它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由经济法调整。显然,这里的经济管理是区别于财产所有者的财产管理和行政权力主体的行政管理的,它是一种社会公共经济管理。这种管理表现为一种普遍性的措施,着眼于社会整体,而不是着眼于某个个体。它既不表现为对某个自然人和法人的直接控制,也不表现
5、为对某个自然人和法人的个别保护,而是以承认并维护自然人和法人的独立地位为基点,着眼于社会整体的市场管理和宏观经济管理。在这种管理中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具有社会公共性,它是经济法调整对象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重要特征。二、从比较中定位三法比较是一种研究方法。这里的比较,是广义的,既包括一般意义的比较方法,也包括比较法学的比较方法。前者,是指确定事物同异的过程与思维方法。早在古代,人们就有“比其小大,与其粗良”的思维传统。这里,比较有考校之意。后者,则指一方面以法律为其对象、另一方面以比较为其内容的思维方法5,即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这两种意义的比较,都可适用于
6、对民法、商法、经济法定位与功能的研究。如何从比较中发现民法、商法、经济法的定位?无疑,应着眼于民法、商法、经济法现象的多个角度。如前述那样,以往人们较多地注意了对民法、商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比较,应该说,这仍然是三法比较的基础。但是,仅仅比较三法的调整对象还不可能抓到三法关系的本质。比较的目的在于挖掘三法分别存在的基础,不同的机制、功能和目的性,同时,比较的目的也在于发现它们的共同基础,以及在对市场经济发展中发生的复杂社会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可能性。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以下简称“比较法”)讨论民法、商法、经济法之间的关系,较之一般的比较方法是更高
7、级的比较方法。比较法视野中的民法、商法、经济法的关系与本国范围内讨论的民法、商法、经济法的关系是有差别的。实际上,是着眼于不同国别、不同传统如何认识民法、商法、经济法的关系。这种考察,不仅着眼于法的本身,更着眼于法存在和发生作用的背景。大陆法系国家范围很广,且存在着很多差别,但大多也有我国所称的民法、商法、经济法,它们基于本国社会经济发展、文化传统和法制状况,对三者关系(包括作用范围、功能、机制)有自己的认识,或者有不同的讨论和结论,很值得我们借鉴。英美法系没有大陆法系意义的民法、商法、经济法,但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共同需求,无疑,也有类似民法、商法、经
8、济法的法律规范,诸如合同法、财产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反托拉斯法等,这些不同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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