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与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

行政审批与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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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审批与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  摘要:在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相区分的制度平台上,行政审批的法律意义与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并非绝对绑定。实现国家管控权利变动的政策目标,存在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绑定、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区分两条进路。相较于二者绑定的现实选择,依循二者区分的进路,行政审批的法律意义仅在于控制相关合同的履行,由此权利转让合同即使未获审批,亦为有效合同。这便于助推合同机制的运作,相符于比例原则,且有利于合理分配因权利转让合同而产生之风险与负担,防范当事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为立法论层面的应然选择。在解释论层

2、面,亦应厘清合同效力的长成逻辑,并采用目的论限缩的解释方法,尽量对现行立法做出权利转让合同效力与行政审批无涉的解释结论。  关键词:行政审批;区分原则;合同效力;合同履行  引言    权利转让本属私人自治范畴,完全可藉由当事人之间的转让合同实现。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矿业权等特定民事权利的变动,不仅关涉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可能影响国家在相关领域公共政策的实现,存在以行政审批管控此类权利变动的现实需要。[1]满足此种国家需要的制度安排只能加载于转让合同之上,通过对合同目的之实现的控制加以体现。[2]由此

3、必然产生行政审批与权利转让合同效力关系的问题,其中的问题点聚集于未经审批之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及其法律后果。[3]在将行政审批绑定于合同效力的进路中,合同无效说认为,对于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则不仅因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显系效力性规定,该合同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依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审批机关的批准是合同的生效要件,故该未经批准的权利转让合同无效。[4]对此,司法机关已持明确的否定性立场,但为支持私人自治,妥善处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依然采取行政审批的法律意义与权利转让合同效力绑定

4、的立场,以未生效合同说实现行政审批对于权利转让合同效力的控制,即合同效力依存于行政审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合同自批准或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未生效。[5]此种立场的学理逻辑是,未生效与有效是由生效事实的成就与否决定的不同合同效力阶段。只有生效事实成就,合同才由未生效阶段进入有效阶段。存在于成立与有效状态之间的合同被界定为未生效,未生效成为与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并列的合同效力状态,具有独立的法律后果,即申请义务人未按照

5、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或者通过将该行为界定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受让人可以通过间接履行以资救济;[6]或者强调申请义务的独立性,违反申请义务,受让人可以通过间接履行或解除合同、追究转让方违约责任获得救济。[7]    合同的效力评价属于价值判断,体现着合同法承载的公共选择,合同的效力状态表征着国家对于合同当事人一致意思表示的不同立场,是合同法规范当事人与国家间的关系以及在当事人间分配利益与负担的核心技术机制。关于行政审批与权利转让合同效力的不同立场折射着平衡私人自治与国家管

6、制的不同技术路线,并深刻影响着国家关于良性社会秩序之整体构想以及当事人利益的实现。本文拟着眼于国家以行政审批控制权利转让的政策目标,校正未经审批之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评价,并立基于法律的体系强制,以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支撑的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相区分原则为制度平台,以分析行政审批与权利转让合同效力相互绑定之技术路线的缺陷为参照,提出并证成行政审批与权利转让合同效力区分的技术路线及立基于其上的有效合同说,强调未经行政审批的权利转让合同亦为有效合同。随着相关司法政策的明确,无效合同说已对司法实践不生影响。本

7、文的讨论将围绕未生效合同说与有效合同说展开。首先,分析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相区分原则的确立,给厘定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关系创造的选择空间,梳理实现国家政策目标的可选技术路线。然后,从立法论的角度,证成应着眼于控制权利的变动、即合同的履行达成国家行政管控的政策目标,实现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与行政审批脱钩,在未经审批之权利转让合同效力的问题上,立法应采有效合同说。最后,从解释论的角度,提出有效合同说的学理依据和实证法基础,以期有益于提升法律科学研究的技术含量,为国家与社会在此一领域形成良性互动关系提供技术支持。为

8、了使本文能够集中于焦点问题展开,下文排除了影响权利转让合同效力的其他因素,即假定我们讨论的合同除未经批准外,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    一、行政审批目的实现的可选技术路线    因应远期信用交易的法律调整需求,自买卖合同成为诺成性合同已降,实现标的物权利转移这一经济目的,就需要多个法律行为。转让合同仅产生债法上的效力,使双方当事人各自负担买(支付价金)和卖(交付标的物等)的义务。对此债权合同的履行才能使买卖最终得以完成,而履行行为因为其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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