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刑事存疑案件之赔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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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刑事存疑案件之赔偿论文..论文摘要: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范围主要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除违法归责原则外还包括无过错原则,即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的原判刑法已经执行的..,国家应付赔偿责任。作者分别从保护人权、宪法精神、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多方面,论证了对存疑案件赔偿的必要性和法律性。介绍了世界范围内国家赔偿立

2、法的发展趋势。并且阐明了我国作为一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依靠人民,为人民服务。加强对存疑案件的赔偿有利于我国保护人权和维护社会的稳定。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健全,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迫切要求司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并且对司法的无理侵害能得到合理的赔偿,即对存疑案件的赔偿所谓存疑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而作撤案,存疑不诉或宣告无罪的案件。目前对存疑案件,应不应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否定说”。

3、该观点认为,存疑案件的当事人具有犯罪嫌疑,有证据证明其有罪,只是因已有的证据尚达不到定罪的要求,而推定当事人无罪,因此不存在刑事赔偿问题,应视案件具体情况来决定赔与不赔,不能一概都赔,也不能一概都不赔。对于事实不清,证据比较薄弱的案件应予赔偿,而对于犯罪事实存在,证据比较充足,但达不到起诉和判决有罪程度的案件,则应不予赔偿。第三种观点是“肯定说”。该观点认为,对存疑案件应当给予赔偿。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认为存疑案件应当给予赔偿。首先,对存疑案件给予国家赔偿,符合当今世界保护人权的发展趋势和宪法精神。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主观和客观案件的限制,司法人员虽然收集到了

4、一些证实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但证据的证明力还不足以指控,认定犯罪。因此,存疑案件是客观存在的。我国在存疑案件的处理上是疑罪从无原则。1954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第97条规定了“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从而明确了国家赔偿的责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体系逐渐形成,社会公民个体的权利及其保障得到了更加应有的重视。1994年颁布了《国家赔偿法》标志着我国建立了国家赔偿制度,1996年修改了刑事诉讼法法典,确立了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等司法原则,更突出了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可见,保

5、障人权,建立国家赔偿制度,不仅是现代法制社会的要求,也是进入文明社会的象征。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据此,人身自由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固有的,基本的权利,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对其加以非法剥夺和侵害。但由于刑事诉讼的危险性,国家在行使司法权力时,难免会使少数无辜公民的权利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为使受到损害的无辜公民的权利得到恢复,精神上得到抚慰,国家就应该承担责任并给予赔偿。从宪法角度上讲,这种赔偿实际是一种恢复和弥补。因为,根据《宪法》的规定即使是有罪的人,在人民法院未作出有罪决之前,他还是享有宪法赋予每个公民

6、所拥有的人身自由权利,只不过为了保护全社会的利益,司法机关不得已而通过法定程序暂时剥夺或限制其自由。那么,给予最终在法律上被认为无罪的存疑不起诉或宣告无罪者以赔偿,其实质并不是国家施舍或赋予他某项额外的利益,而是把本来就属于他的利益归还给他而已。“否定说”认为,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但最终认为是无罪的,在这种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是合法的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理论实际上是“抓你是对的,放你也是对的。”司法专横的表现还有人认为,对存疑案件给予赔偿会影响司法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的稳定,有损司法权威。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承担着

7、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双重任务,在两者之间要作出合理的选择的确有一定的难度,但两者之间并无实质矛盾。在刑事侦查环节要充分发挥打击犯罪的功能,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该拘留的要拘留,该逮捕的要逮捕,但不得滥用强制措施,而在刑事赔偿环节,则要把观念调整到保护人权角度上来,对最终被确定为无罪的犯罪嫌疑人要尽量给予国家赔偿,不能以特殊人权为代价去追求打击犯罪的功效。另外,对存疑案件予以赔偿的确会给司法人员带来一定的压力,但这有助于提高司法人员办案质量意识,增加责任心,促使侦查人员依法积极收集证据,提高侦查水平,减少存疑案件的发生。《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8、,是确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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