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管辖权和电子商务纠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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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管辖权和电子商务纠纷论文尽管电子商务在某种程度上并无国界之分,但电子商务全球化也意味着一旦产生纠纷便会带来许多问题,诸如纠纷管辖地、法律的适用和生效判决的域外效力。本文首次分析了英国的电子商务所产生的这些问题。它涉及电子商务违约行为的司法管辖权——包括生产者之间的合同和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合同,以及侵权之诉的管辖权——尤其是诽谤、错误陈述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在欧盟成员国家内部和成员国之间,民商事争议的司法管辖权是由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和1……一、《布鲁塞尔——洛迦诺公约》A.总则公约的第二条至第四条

2、都是有关司法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公约第二条规定:“根据公约规定,缔约国居民无论其国籍都必须在本国的法院起诉”(重点强调)。根据公约第三条,一缔约国居民可以(重点强调)根据公约第五条至十八条规定在另一缔约国起诉。至于非缔约国居民,根据公约第四条.freelbH—案中,英国法院首次将第十七条运用于非排他性管辖权条款中。在这一案件中,原告向一德国公司提供赞助,在德国建了一家音乐厅,作为回报,原告根据约定享有其净收入的部分份额。合同规定,非排他性地将争议交给英国法院管辖。原告声称根据合同钱款应归于他,因而在英国起诉被告

3、。被告试图以英国法院无管辖权为由而终止诉讼,声称协议中明确写明的非排他性管辖权条款不符合第十七条的要求,因此原告必须在德国起诉。霍夫曼(Hoffmann)法官认为,第十七条第1段的“排他性管辖权”,并不意味着双方选择的管辖权对所有其他人都是“唯一的”,而仅意味着双方的选择有效地排除了根据公约规定应当适用的司法管辖权。Kurz一案的判决书中认为,第十七条适用于排他性管辖权条款,这一观点在随后的GamlestadenCasadeSuecia诉Mercury案和最近的municationsLimited诉munic

4、ationTelesystemsInternational案中被接受了。一项针对《布鲁塞尔公约》第十七条的修正草案提出,由法院选择权条款赋予的管辖权是一项排他性的管辖权,只要公约明确允许各当事人可以协议该管辖权是非排他性的。如果英国选择了这一委员会规则草案,法院在Kurz一案中的艰难推理将是不必要的,因为它明确允许非排他性管辖权条款。另外一项针对《布鲁塞尔公约》第十七条的修正草案确定,通过可多次复制的电子方式传递的信息,其效力等同于书面形式(书面形式为第十七条规定的首要形式)。如果合同包含了非排他性的英国法院

5、管辖条款,而其中一方当事人(非缔约国居民)在非缔约国启动了诉讼程序,那么,英国法院基于“非便利法院”原则而中止另一方在英国提起的诉讼,将会违反第十七条的规定。E.消费合同特殊管辖权公约第十三条规定,超出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或消费合同所引起的诉讼,应当(重点强调)依据第四章(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这些合同是:——分期付款销售合同;或——以货物销售融资为目的而订立的分期还款的借款合同(或其他任何信贷合同);或——以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为目的的其他任何合同。这类合同通过向所在地消费者发出邀请或广告宣传,而由消费者采

6、取必要措施签订。在上述各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向居住在另一缔约国或与消费者所在地相同的缔约国境内的卖方/供应商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然而,卖方只能在消费者所在地法院起诉消费者。根据第十五条规定,第十三、十四条只有在达成下列约定时才可以排除适用:——争议发生后双方达成约定;或——双方约定允许消费者在公约第四章规定的法院以外提起诉讼;或——双方约定在缔约时的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院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当然,卖方和供应商很难与另一缔约国的买方达成有效协议,以将管辖权授予卖方/供应商所在地法院(除非该约定是在争议发生后达成

7、的)。施洛斯(Schlosser)教授在1978年的《加入公约》的报告中写道:“尽管没有表明第十三条受制于第十七条,专家工作组一致认为,至少他们根本上同意,管辖权条款必须满足第十七条的正式要求”。根据《委员会规则(草案)》,第十三条列出的管辖权规则中的第三项将有所变化,以使在缔约国境内居住的消费者,能在其住所地境内就有关合同争议提起诉讼,只要该合同是与下列当事人订立的:——在消费者所在国境内从事商业或服务业活动;或——通过任何方式使这些活动指向消费者所在国,或指向包括消费者所在国在内的几个国家;并且合同在这些

8、活动的范围之内。针对《委员会规则》,欧洲委员会提案的说明报告认为:“在成员国境内进行或针对成员国进行的这些活动必须清楚表明(适用于第十三条管辖权规则的第三项)的消费合同,是通过在消费者所在国可以进入的互联网订立的。如果消费者通过其境内的被动的互联网,仅仅了解了某项服务或表明可能购买货物的,则该行为不能适用这一保护性管辖权。由此,这类合同和通过电话、电传以及类似方式达成的合同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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