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的比较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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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的比较研究论文.freelHill(Football)Ltd,19641acmillanCoLtdv.K.JCooper,192340TLR186.),法官要求这些投入应该是足够的。在Crampv.Smythson案中(注:1944AC329,第336页。),上议院法官提出:如果为进行选择所投入的劳动或技巧是可以忽略的,那么就不产生著作权。人们总是说英国对于独创性的标准要求是低的,但是这起案件告诉人们如果一件作品要受到法律保护,作者必须做出一定量的贡献。而对于如何判断投入的数量,英国曾确定过“值得复制的,也就值得保护”的原则(注:Universit

2、yofLondonPressv.UniversityTutorialPress19162Ch.第601页;该案观点在Ladbroke案中得到认可。),但是这个原则被在后的ReSmithKlineFrenchLaboratoriedLtd案否定(注:ReSmithKlineFrenchLaboratoriedLtd19901AC64,第106页。)。2.以法国为代表的“反映作者个性”的标准法国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作品。1992年知识产权法典第L.112-2条中列举了受保护的作品类型,但是并未要求所列举的每一类作品都必须具备独创性,只在关于标题和演绎作品的第L.112-3

3、和L.112-4条款中涉及到了独创性的要求。法国将作者权作为联系作者和其智力创作的纽带(注:与英国和美国不同,法国更强调著作权的人格权性质,所以它使用的是Author‘sright,而非Copyright.)。传统的法国观点很简单:独创性是指作者个性的反映。独创性最早被最高法院解释为“表现在作者所创作作品上的反映作者个性的标记”。(注:SterlingJ.A.L.,edia(Ste)vScher,法官在该案中认为,视听作品中声音和图像的选择和编排,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因此具备独创性。)等,但这些定义的意义是基本相同的,即独创性源自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有创造性的选择。但利用

4、已有作品创作的作品并不意味着不受保护。通常,在被告不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原告不需要证明其作品具有独创性。只有在那些设计特殊类型如科学或技术作品案件中,这个问题才显得很棘手。(注:见M.B.Nimmer,NimmeronCopyrightLaarkandRelatedStateDoctrines,Neodicumofcreativity)。自此,创造性的标准被美国引入了独创性的判定中,使美国在独创性的判断上更接近于大陆法系的标准。(二)特殊类型作品独创性的特殊界定原则从法律规定上看,所有类型的作品都必须具有独创性才能受到法律保护,但是,由于不同类型的作品各有其特殊性,因

5、而其独创性的判定标准有所不同。本文选择三种具有代表性的作品类型加以分析。1.名称、标题或标语等短语或短句(1)英国英国法院拒绝给予名称、标题或标语等短语或短句以著作权保护,其认为一个单词或几个单词的组合很难作为一件有独创性的作品来保护。法官们认为,单独的一个单词不能提供信息、教导和文学上的享受(information,instruction,orliterarypleasure),因此作为文字商标的EXXON没有获得著作权保护,尽管该公司投入了大量的研究和选择才确定一个合适的用词。(注:见:Exxonv.ExxonInsuranceConsultants1982R.

6、P.C.69.)同理,作品的标题也不能受到保护,因为它不能负载足够量的劳动。法院认为,当标题只是作为一件作品的一部分而存在时,将标题单独使用的行为不能被认为是对作品的实质部分的使用,因此将歌曲《闯入银行的男人》的名称作为电影名称使用,不构成侵权。(注:Francis,DayHunterLtd.VTationServicesLtd.1981F.S.R.254.)(2)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12-4条规定,如果作品的标题具有原创的特点,那么可以同作品本身一样受到保护。法院在一些案件中给予单个单词以著作权保护,但是却在另外一些案件中拒绝给予保护,法官们并不乐于解释怎样将

7、可以作为作品保护的标题与那些不能受到保护的标题区分开,而只是建议对那些仅仅是作为描述用的常用词语构成的标题不给予著作权保护,如“时间的主人”因经常被用来形容人们对时间和空间的控制和掌握而没有得到保护。(注:见:M.B.Nimmer,NimmeronCopyrightLaplementationoftheSofts)Regulations1992”,1993E.I.P.R.第138-140页。)(2)法国尽管1992年知识产权法典将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给予保护,但是并未将独创性作为软件保护的前提。在计算机软件作品的独创性判定上,如前文所述的Pachot案中,法国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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