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破产法中的跨界破产制度分析

我国新破产法中的跨界破产制度分析

ID:10760156

大小:53.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7-08

我国新破产法中的跨界破产制度分析  _第1页
我国新破产法中的跨界破产制度分析  _第2页
我国新破产法中的跨界破产制度分析  _第3页
我国新破产法中的跨界破产制度分析  _第4页
资源描述:

《我国新破产法中的跨界破产制度分析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我国新破产法中的跨界破产制度分析摘要:跨界破产(cross-borderinsolvency),也称跨境破产,是指在一个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债务人或破产财产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法域的破产。跨国破产(transnationalbankruptcy/insolvency),也称为国际破产,是指含有涉外因素或国际因素的破产。2在跨国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债务人或破产财产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目前,对于跨国破产和跨界破产两个概念的区分少有界定,虽然跨界破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与跨国破产有着相同的含义

2、,笔者认为二者还是有一定区别的,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跨界破产的内涵更广,跨界破产包含跨国破产。在我国,由于面临着一个国家多个法域的问题,因此明确区分跨界破产与跨国破产的内涵,对于今后建立和完善跨界破产制度还是有很大意义的。本文论述中把中国与其他主权国家之间的破产问题作为跨国破产分析,而认为跨界破产除包括跨国破产之外还包含中国大陆地区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破产问题。  回顾中国对于跨界破产问题的立法,在新的破产法颁布之前,中国在跨界破产问题上的立法是空白。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

3、仅适用于国有企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该法也没有关于跨界破产的任何规定。《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尽管可以适用干涉外企业法人,但是其内容更为简单,未涉及跨界破产的特殊问题。其他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在这一问题上均未有规定。目前,国际上正在进行破产法改革,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了破产法小组,推出全球破产示范法,另外,国际破产协会和世界银行又共同推出了全球债权人应共同遵守的十八项准则。我国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或新破产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

4、出台和制定的,下面就其中能够涉及到跨界破产的几个问题做简要探讨。  关键词:跨界破产;债权人;债务人;制度分析  一、管辖权问题  根据新破产法第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破产案件应当由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应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其主要的利益中心应当是一致的。因此,中国法中有关破产管辖的基本规定与示范法和欧盟规则是相符合的。但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即使一家企业在中国没有住所地,但中国

5、法院也可以基于财产的出现、代表机构、标的物位于中国等理由对其行使管辖。可见中国法院对开始破产程序实际上拥有非常广泛的管辖权,这种广泛的管辖权与国际上一般承认的管辖权原则之间存在很大的冲突。因此,为便利跨界破产案件中中国法院与外国程序之间的合作,进行合适的管辖权自限是十分必要的。  二、跨国破产的域外效力及承认与执行  新破产法第五条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

6、产,申请或请求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本条文分两款分别对我国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和对外国破产裁决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是跨国破产制度在我国立法上的首次体现,可谓破产立法上的一大进步。笔者在此仅就本条的规定略做以下几点探讨:  1、在由跨国破产所引起的一系列复杂问题中,破产的域外效力是受到国际

7、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一国的破产程序应否具有域外效力,成为处理跨国破产案件的前提。如果主张一国法院开始的破产程序具有域外效力,则是指该程序能够及于债务人位于境外的财产,清算组有权将债务人的境外财产追回,并入国内的破产程序中对债权人进行分配。对于破产财产(破产财团)所包含的财产范围,即当涉及到当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时,能否将其位于别国的破产财产归入破产财团进行集中管理、统一分配的问题,各国在立法和司法上存在着较大差异,这种差异来源于各国在对待域外效力问题上采取不同的主张,各国的立法与判例

8、归纳起来主要有破产地域性原则、破产普遍性原则和破产折衷主义。根据本条文上下两款的规定,我国采取的是破产普及主义,在我国开始的破产程序及于债务人在中国境外的财产,有利于维护我国债权人的利益。这一规定基本上比较符合目前的国际实践。但仅有这样一条原则性规定是不够的,法院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不少问题,由于境外的财产不在中国法院的直接管辖之下,实际上需要通过双边或者多边的司法合作协议来解决法院破产宣告的送达、执行等问题,而新破产法并没有涉及如何与外国法院进行合作的具体事项i在没有具体制度的支持下,我国破产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