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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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网络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张婧电大法学本科0934001259986提要: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以及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在利用网络获得商品、服务,便利生活的同时也面临着网络隐私权被侵害的危险。这种状况已经严重阻碍了网络经济的发展,并对公民隐私权保护提出了严峻挑战。如何有效保护隐私权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课题。为了使人们的生活更加的安稳,社会更加的和谐,我国也应在国情基础之上,借鉴国际范围内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方式,确立一套符合我国基本情况的,满足人们需要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以便限制和降低对网络隐私权的侵害。本文从网络隐私权

2、内容、以及现阶段我国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入手,结合我国现状,提出了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几点粗略的建议。关键词: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学术界一般认为,1890年法学家萨缪尔·D沃沦和路易斯·布兰迪斯在《哈佛法学评论》第4期上发表的《隐私权》一文为严格意义上的隐私权概念的首次提出。在此后,隐私权作为公民人格权的重要内容得到各国的确认和保护。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和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张新宝:

3、《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严格来讲,“网络隐私权”并不是法定概念,在立法上并没有严格的定义,而只是从学理角度在传统的隐私权的基础上提出的概念。有些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殷丽娟:《专家谈履行网上合同及保护网上隐私权.,载《检察日报》1999年5月26日。还有些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个人信息、网上个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传播和利用

4、的一种人格权。”卢爱国:《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4期。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在网络空间中,网络用户者所享有的网络个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复制、传播、利用,网络空间领域不被非法侵入,网络空间活动不被非法侵害的人格权利。(二)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对于网络隐私权应包含哪些方面的内容。笔者认为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知情权。即权利人有权知道自己的个人资料的保存状况,作何用途,有哪些人可以见到自己的私人资料等情况。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可以促进用户的维权意识,有利于隐私权的保护。(2)支配权。即

5、权利人可以自由支配个人的信息而不受网上因素的限制。如能够自由的访问网站的个人信息资料,并有权就错误的信息进行修改和增删,以保证个人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有权公开部分隐私,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方式由权利主体自主决定,有权以合理的方式处理自己的隐私权。(3)救济权。即当权利人的个人隐私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权利人有权进行自主救济或寻求司法的救济。(4)维护权。即权利主体享有对自己的隐私禁绝他人侵害的权利,依法保护自己的隐私权。用户有权要求相关网站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禁止他人干涉和搅扰私人活动,保护个人资料信息的安全。二、我国隐私

6、权及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自然延伸,这就决定了法律必须要对其进行保护。在网络环境下,用户作为其个人信息的所有者和私人生活的支配者,有着保有与支配其个人信息的需要和权利。(一)我国对隐私权及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缺失1、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二十世纪的七十年代末和八十年代初,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法律生活逐步走上正规,隐私权和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权利才逐步开始规定在我国的宪法和其他的法律部门里面。但值得注意的是,民法作为我国最基本的记载和保护公民各项人身权利的法律却没有将隐私权

7、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作为自己的保护对象,而只是简单地规定了与公民隐私权有关的肖像权、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在这里,虽然提到隐私这一概念,但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的处理却不是以隐私权是否受到侵犯

8、作为要件,而是以名誉权是否受到侵犯作为前提。实践中,我国通常把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畴予以保护,对隐私权采用的是间接保护方法,所以当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受害人不能以侵犯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而只能以其他诉因提起诉讼。这种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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