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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金融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论文..关键词: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内容提要:金融诈骗罪属于将结果作为目的的犯罪,其目的不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也不需要额外的证明;只要证明了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的存在,就可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此外,多数的金融诈骗罪属于非法定的目的犯,而非法定目的犯的概念也有予以承认的必要。但是,必须正视主观要素证明难的问题,坚持以法定目的犯为原则、以非法定目的犯为例外的方针。一、是否所有的金融诈骗罪都要求非法占有目的(一)学界的主要观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规定了八种金融诈骗罪,但只是就集资诈
2、骗罪和贷款诈骗罪以及持卡人恶意透支情况下的信用卡诈骗罪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那么,此外的几种金融诈骗罪是否要求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学界近年来争议较多的问题。对此,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种对立观点:1.否定说。该说认为,其他金融诈骗罪不要求非法占有目的。这种观点认为,既然刑法条文没有就其他金融诈骗罪规定非法占有目的,那么,..其他金融诈骗罪的成立就不以非法占有目的为要件。①2.肯定说。该说认为,所有金融诈骗罪都要求非法占有目的。这种观点认为,否定说的理解是片面的,“刑法分则的某些条文之所以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以营利
3、为目的,是为了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而在一些明显需要非法占有的目的,又不至于出现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场合,刑法分则条文往往并不明文规定非法占有目的。这样的情况几乎出现在各国刑法中。”“刑法虽然实质上要求具备某种构成要件要素,但因为众所周知、广为明了,而有意从文字上省略对其规定。”②陈兴良教授也认为,金融诈骗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刑法规定的各种金融诈骗罪无一例外地都必须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要件。③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之中,明确指出“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
4、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实际上是采纳了肯定说的观点。3.原则肯定说、折衷说。学术界之中,还存在着这样一种折衷的观点,即认为金融诈骗罪的构成一般应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要件,但是“占用型”金融诈骗罪的构成无需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要件,比如《刑法》第195条第(三)项规定“骗取信用证的”行为,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但是骗开信用证的行为其主观上可能只是为了偿还债务和扩大业务,暂时占用资金,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④(二)笔者的基本主张在笔者看来,原则肯定说的以上论断,实际上涉及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问题。就是说,这里的所谓“非法
5、占有”目的,是仅限于“不法所有的目的”,还是也包括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法所有的目的,那么确实在为了偿还债务而骗取信用证的场合,不能说具有此种意义上的“不法所有的目的”。但是《刑法》又规定这种情况下的骗取信用证也属于信用证诈骗罪,所以,要求所有的金融诈骗罪都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看来似乎不符合刑法的规定本身。但是,如果认为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法所有的目的+不法占有的目的(实际上,就是等号前的占有是广义上的占有,而等号后的占有是狭义上的占有,是作为所有权四项权能之一意义上的占有),那么,在出于偿
6、还债务的目的而骗取信用证的场合,由于能够认定其具有(狭义的)非法占有信用证资金,所以其仍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关键是,肯定说所主张的“所有的金融诈骗罪都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中的非法占有,是广义上的“占有”还是仅指不法所有而排除了狭义上的占有?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金融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规定金融诈骗罪的法条与规定普通诈骗罪的法条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竞合关系,特别法条以符合普通法条为前提,不得减少而只能增加普通法条的构成要件要素,所以,金融诈骗罪的成立要求首先符合普通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而就财产犯
7、罪的定型性而言,由于(普通)诈骗罪属于取得型财产罪,其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定目的犯)当然是指不法所有的目的,由此而言,金融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也应该是指不法所有的目的。但是,这是在一般意义上说的。由于法条的特别规定(如前述第195条第(三)项规定“骗取信用证的”行为,构成信用证诈骗罪),有些出于狭义的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实施金融诈骗(论者所谓的“金融诈欺”)的行为也被规定成相应的“金融诈骗罪”,那么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就使得这时的非法占有目的就是指暂时占有而非永久占有的意思。但是,由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字面
8、上完全可以包括暂时性地(狭义上的)非法“占有”,所以,将出于偿还债务等目的骗取信用证的行为解释为同样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超出“非法占有目的”这一名词所可能具有的含义,因此,这样的一种解释就应该是被允许的。由此,笔者认为,所有的金融诈骗罪都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这里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广义上的,它包括不法所有的目的和狭义上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由于金融诈骗罪是取得型财产罪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