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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完善人民---刑事诉讼法律监视机制的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完善人民***刑事诉讼法律监视机制的思考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视是人民***法律监视的重要内容。修改后的刑诉法对人民***的刑事诉讼法律监视固然作了一定的补充和完善,但笔者以为,刑诉法对人民***刑事诉讼法律监视的修改仍远远不能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题目。不仅如此,刑诉法有关部分的修改又预示着人民***刑事诉讼法律监视的新题目的出现。本文试就现行刑事诉讼法律监视(本文将其范围分为立案监视、侦查监视、审判监视、刑事判决、裁定监视、执行监视五个方面)中存在的主要题目及原因、完善刑事诉讼法律监视机制的构想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2、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同仁。 一、现行刑事诉讼法律监视中存在的主要题目及原因 (一)立案监视中存在的主要题目 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前,由于缺乏明确的立法规定,立案监视一直处在探讨争论和试点摸索之中,刑诉法修改后,尽管从立法上确认了检察机关的立案监视权,但由于规定不够完善,立案监视仍然是刑事诉讼监视的薄弱环节。 1.从检察机关自身来看,主要是“两个不到位”:一是执法观念的转变不到位。有的以为检察批捕部分的主要任务是审查公安报来的案件,重在定性把关,至于立案监视可搞可不搞;有的担心开展立案监视会影响与公
3、安的关系及承办人之间的感情,不愿监视,还有的担心怕监视不准个人丢面子,不敢监视。二是工作开展不到位,具体表现为:①对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已赋予检察机关应开展立案监视的内容未依法全面开展。②对部分已启动立案监视程序的案件,也多数是发份纠正文书了事,没有跟踪监视到底。③部分单位对通知立案的条件把握不准,草率通知,监视质量不高,存在立了又撤的题目。 2.从被监视的对象来看,主要表现为:一是在立案阶段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题目较多。如忽视刑诉法关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职能管辖的规定,基于部分和地方保护主义,随意立案,争夺
4、管辖权;以侦代立,先侦后立,未经立案程序便对当事人采取或变相采取羁押、搜查措施,等等。二是对监视意见接受不虚心、配合不紧密的多。一些侦查部分的干警在熟悉上并未把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视权看成是维护国家法律同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不能正确对待监视,在接受监视工作中表现为缺乏配合和协作精神。具体表现为:(1)不予说明不立案理由;(2)迟延说明不立案理由;(3)通知立案不立案;(4)迟延立案;(5)立而不侦或侦而不结。 3.从立案监视的机制来看,主要表现为:一是法律的规定不够明确。有的规定过于原则,有的有上文无下文,缺
5、乏可操纵性。如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立案监视的案源主要是依靠检察机关往“发现”。但是,对检察机关怎么往“发现”却没有下文,这种“发现”的随意性导致立案监视的案源渠道不畅。二是监视的机制不够健全。突出表现在制度不健全,缺乏具有可操纵性的立案监视规程细则。到目前为止尚未见到一部全国同一的、全面具体的立案监视的操纵规程,以致不少检察职员对立案监视的操纵程序和方法自己都感到茫然,如开展立案监视应在什么条件、什么时间下切进,按照什么样的程序进行,监视到什么样的程序才算到了位,等等,难于把握。 (二)侦查监视中存在的
6、主要题目 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固然对侦查监视的范围、内容等实体性的规定比较明确,但对程序性的规定却很不全面,由此导致侦查监视工作也存在不少题目: 1.从检察机关自身来看,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题目。一是少数干警对侦查监视的重要性、必要性熟悉不足,没有把侦查监视摆上应有的位置,没有积极履行监视职责。二是对一些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侦查监视方式未能主动争取从立法上予以确认。如提前参与制度是检察机关摸索的开展侦查监视的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但却没有主动争取从立法上得到确认,以致工作中随意性大,什么样的案件公安机关应通知检察机关提
7、前参与,如何选择提前参与时机,侦查机关与监视机关各自应承担什么样的职责和义务等,均没有可操纵性的规定。三是纠正侦查违法软弱无力。目前纠正这类违法行为的主要手段是口头或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由于法律没有赋予其以强制力作保证,当碰到被监视对象拒尽接受时就只能束手无策,使纠正违法的效果大打了折扣。四是检察机关内部各环节的监视体系存在脱节现象。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监所检察等三个部分在开展监视工作中都是各自为战,缺少沟通,没有形成体系,相互脱节的题目比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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