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税法监督体系的完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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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税法监督体系的完善论文..毕业税收的基础是依法纳税,税收监督是依法纳税的基本保障。我国已建立起基本的税收监督的体系,其中包括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将税收作为一种行政行为而建立起基本的行政监督体制,也有按照税收征管法、各个税种的法律等建立起的与税收征管内容与征管程序紧密相联的具体的税收监督体系。随着市场观念的更新、各种制度的完善、我国社会法制化进程的加快,税收监督在税收法治化的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税法监督体系也随着法律监督体系完善而完善。有关税收的监督制度的完善还需要从税收的观念、税收程序化、重视与保护纳税人的权益角度来强化与促进。(一)

2、税收监督基本理念与渊源1、税法监督是维护税收法定的需要,税收监督产生的基本理念税收法定是税收监督前提,之所以要税收监督,是由税收法定引伸而来。税收法定要求税收的开征、税收征收程序、税收的核算、违反税收的法律处罚必须建立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基础之上。税收是对纳税人的一种财富索取..毕业,若无法律规定,而向公民与企业索取财富则是对公民与企业财产权的一种侵害。因此税收法定也是税收能够存在的法律基础。由于税收是法定的,则税收机关同样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界限,而利益的驱动导致权利的滥用。在税收征收关系中税收征收机关是行政机关,在整个税收法律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为保障法律的客观真实地实施,以及保护公民

3、与企业利益的需要,均要求税收立法与税收征管中建立必要的监督与约束机制,否则由于主体之间利益的对立与地位的落差会导致税法执行过程中被扭曲,损害纳税人的合法利益。从理论考察,若税收征收机关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且在行使过程中缺乏必要监督,必然造成权力的滥用,从而使实际税收征管有违于税收法定的原则。在税收实践中,征税机关不仅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且还具有税法的解释权,从而征税机关可以征收其想征的税,而不是依法应征的税,这种状况强化了税务机关的权威,但损害了税法的权威。2、税收公平和税收合理是税法基本价值的体现,也是税收监督的另一个重要渊源税收公平要求每一个纳税义务人都按同样的法律规定纳税,

4、而不应当有地区和个体的差异。税收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不仅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更要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税收立法要贯彻税收公平和税收合理原则,税法解释和税收执法也要体现税收公平和税收合理原则。目前我国税法体系中有相当数量的部委规章,部门立法往往难以突破部门利益,税收公平和税收合理原则在税法中的体现不足,而税法实际执行中的随意性,更有损于税收公平和税收合理的原则精神。要实现税收的公平与税收的合理,就需要限制与约束征税人的权力被滥用的行为,以防止出现损害纳税人利益的情况产生。因此税收的公平与税收的合理原则要求建立起一个税收监督机制,约束税务机关在税法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

5、不公平与不合理行为,尽管这些行为可能在形式上是合法的。3、税收主体地位平等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与要求,也是税收监督的产生的一个基本理念要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减少征收成本,就必须建立纳税人的权利观念,确立纳税人与征税机关的平等地位。在我国传统税法观念中,税务机关的地位高于纳税人,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单向的法律关系,征税机关享有权利而纳税人负有义务,这是一种对税收的狭隘的理解。人人平等是现代法制的一个基本理念与立足点,人不分贵践、企业单位不分大小均是平等的。政府机关本身就是由公民与组织组成的,在法律上政府机关与公民及社会组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也是平等的。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6、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机关虽然具有管理职能但它是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行使其权力,其法律地位与公民及社会组织仍然是平等的,不能认为政府机关具有公共管理职能而具有高于公司与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这种理念引伸至税收法律关系,从基本的法律理念分析,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地位是平等的,税务机关是依法征税,公民与社会组织是依法纳税,二者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我国税务实践中比较重视税务机关的征税权力而忽视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有对税收缴纳的依据及程序的知情权,有享受政府给予行政服务的权力,有避免政府滥用征税行政权而使其受到损失的权力,有在受到税务侵权时的申诉权。虽然我国已有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但

7、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很少有纳税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这种现象的原因并非是我国的税收征管已经达到了一个很高法律水平,以致于纳税人没有不同意见。而更多的是纳税义务人对税务行政权力的恐惧。这种对税务行政权力恐惧心理的存在就不可能使税务行政行为得到必要的监督,也就难以使税法得到真正有效的贯彻。税务监督需要一个税收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的基本理念与法律基础作为后盾,才能使税务监督的机制自动地运行,而不是仅仅靠政府机关的单方面推动,如果仅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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