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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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昭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昭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文件昭市发改价格〔2013〕312号昭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昭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昭通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昭通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昭通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1—昭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昭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3年5月15日昭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5月15日印发—1—附件:昭通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2、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价综合〔2011〕12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昭通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并取得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收费管理。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

3、取的费用。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含车库、车位)的产权所有人。31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六条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管理。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第七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二)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三)公

4、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五)物业的综合管理服务;(六)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进行公示。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31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及非住宅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发展

5、和改革委员会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见附件1)。物业服务等级的核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向所在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组织考核评定,以独立的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一个小区确定一个服务等级。为体现“优质优价、质价相符、一区一价”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物业服务企业发展状况、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制定和调整当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并及时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

6、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须报所在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由所在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等级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当业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成立业主大会并自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应当重新约定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报31所在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在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所在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实行备案制度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所在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见附件2、3)。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二)营业执

7、照复印件;(三)资质证书复印件;(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复印件,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协商的原始会议记录(签字盖章)及会议纪要;(五)价格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修问题应遵守以下规则:(一)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时,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业主签订房屋装修管理协议,可以向每户业主或装修企业(承包装修人)收取不高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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