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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空白)》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合同编号:YS0002112房屋代码:1104出卖人:榆林市佳县德鸿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受人:张建军榆林市榆林市佳县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本合同连同附件共13页第16页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
2、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合同连同附件共13页第16页榆林市商品房
3、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榆林市志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榆林市佳县人民路营业执照注册号:612701120452企业资质证书号:陕建房(2001)0062号法定代表人:张欣鸿邮政编码:719000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买受人:张建军本人姓名:张建军国籍:中国居民身份证:61272919地址:佳县木头峪乡羊圈山村2号邮政编码:×联系电话:13572679777×:×国籍:×地址:
4、×邮政编码:×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本合同连同附件共13页第16页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榆林市芹涧路南、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证号为:2009(国)字064。该地块土地面积为:2106.35平米,规划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年限2009年10月20日至2079年10月21日止。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暂定名:幸福家
5、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6108002009000071/4号,施工许可证号为2010-04、2010-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09年7月28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0年6月20日。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榆住建预售证第21106号。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
6、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4【幢】【座】2【单元】【层】202号房,房屋代码为1104。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属钢筋混凝土结构,层高为6,建筑层数地上6层,地下1层。该商品房阳台是其中封闭阳台数为:1,非封闭阳台楼为:1。该商品房预测建筑面积共128.32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02.56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25.76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
7、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4864本合同连同附件共13页第16页元,总金额(人民币)×仟¥佰陆拾贰万肆仟壹佰肆拾捌元整。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4、×。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
8、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1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自行约定:(1)最终以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准,双方同意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据实结算,不再互相追究其它法律、经济责任;(2)×;(3)×;(4)×;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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