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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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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法律职业教育探索论文..论文摘要文章从法律职业教育的基本问题入手,分析了国内外法律职业教育的现状,提出了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开展法律职业教育的必要性及其優势所在,从而为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并探讨了理工科强势高校发展和建设法学专业的战略目标与微观思路,从而促进法学学科的专业建设,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完善我国的高等教育制度。论文关键词理工科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专科院校以及综合性高校的法学院相比,理工科院校法学院由于在师资队伍、教学管理经验、学术传统等方面相对不足..,也缺乏法学学科所需的相关人文、社会科学资源。理工院校的这一先天不足,可以转化为理工
2、院校探索形成法学教育模式特点的内在动力。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可以将教育模式与教育目标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形成法学教育的特色与優势,开辟出一条适合于自身发展的办学之路。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等国,很早就将法学专业的教育目标定位为法律职业教育。然而在我国,长久以来,很少有法学院愿意将自己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法律职业教育,似乎认为这是在自贬身价。实际上,这是对法律职业教育的一种误解。法律职业教育绝不是一种“低层次”的教育。一、法律职业教育的基本问题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法律职业和法律职业教育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认识并不一致。但总的说来,法律职业是指与法律相关的各种职业的总称,主要包括法官、检察
3、官、律师、法学教学和研究人员等。所谓的法律职业教育,即是为将来能够获得从事法律职业的从业资格并从事法律职业所进行的一系列系统的、从理论到实践的完整培训。在我国,尽管获得法学专业的毕业证与学位证并不是从事法律职业工作的必要条件,但是对于进人法律职业的大多数人来说,法律职业教育仍然意味着必须修读完法学院的课程。从目前绝大多数法学院的做法来看,法律职业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个方面。最初,法学院的教学以理论课程的传授为主,目的是传授法学理论知识以及法律思维方式。但是,不少人对法学院的课程设置提出批评,毕竟,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单纯的理论教学使学生受到的实际训练仅停留在书本上
4、,大有纸上谈兵之嫌,不能满足法律执业的实际需要。为此,法学院开始增设实践环节的训练,使学生在法学院学习期间就能获得相应的实践经验,学会以法律职业者的思维方式思考以及研究和解决问题,学会将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去。大多数法学院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式是在给予学生高水平的法学理论教育的同时或之后,穿插进实践教学的环节。这两方面的教育内容是在长期的教学工作中摸索总结出来的。每一所法学院对于理论教学的内容与方式大同小异,而在实践教学环节就显得千差万别。我国的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法学理论教育有明确的要求和指导,但对于实践教学环节的规整和设计就要薄弱许多。在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在我国出现之前,
5、重理论轻实践,甚至是无实践,几乎是所有法学院校的通病。二、美国法律职业教育研究现状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育是培养司法从业人员等实用型人才的职业教育。这一点,在美国表现得尤为突出。美国的法学院以培养具有一定法律知识与技能,并能够将其有效地运用到实践中去的律师为教育目标。在美国,对法律职业教育的研究很早就已经展开。从18世纪法学院校开始出现,就已经将其培养目标定位于一种职业教育,这种定位至今仍然没有改变。为适应并实现这种教育目的,美国的法律职业教育研究和法学院校的出现几乎同时产生。美国学者埃尔曼对法律职业范围的概括甚为全面且精确,他把法律职业分为五组:第一组是那些对法律冲突予以裁判的人
6、;第二组是代理人,即代表有关当事人出席各种类型审判机构审判的人员;第三组是法律顾问;第四组是法律学者;第五组是一种各国极不一致,然而其重要性却在不断增加的人员,即受雇于政府机构或私人企业的法律职业者。美国著名法学家波斯纳对法律职业教育的研究是很具有代表性的,他在《超越法律》一书中特别强调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专门化且相对抽象的学科知识,而这种知识必须是接受正规的法律职业教育而获得的。他强调法律职业教育的重要性,认为法律训练的同质化造就了一定程度的有关职业问题的共识。没有受过相同的法律教育,众多分散的法律从业者难以形成具有共同思维方式、话语系统、工作技能的共同体。在教学方法上,在19世纪
7、中期以前,美国法学院中盛行的教学方法是“教科书法”,如同我国今天大多数法学院校的教学方法。后来创造了“布莱克斯通教学法”,教师们不是单纯地就法律讲法律,而是在政治学、伦理学和管理学的理论框架内分析法律的原则,但是这种教学方法还是以教师在讲台上的说教为中心。187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对传统教学方法进行了改革,大力推广“案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教学法”,即通过对一系列判例的分析和师生之间的问答,让学生理解法律的概念和原则。这种教学方法符合普通法的特点,有利于学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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