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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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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闽质监特〔2007〕360号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特检所、各有关单位:今年5月份以来,为汲取辽宁铁岭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4.18”钢水包倾覆重大事故的教训,各设区市局、省特检院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开展了吊运炽热熔融金属起重机隐患排查摸底工作,初步掌握了基本情况,并积极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消除了部分安全隐患。为进一步巩固并提高专项整治效果,消除事故隐患,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2、(质检办特[2007]3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9—一、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前阶段排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县(市)局、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单位,对辖区内在用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进一步深入开展排查工作,及时将总局、省局的意见贯彻到相关的使用单位。对不符合总局375号文件要求的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下达安全监察意见书,指导和督促使用单位按照总局的通知要求立即制订书面的整改计划和方案,落实责任人,确保按时整改到位。书面的整改计划和方案应当报当地质监部门备案,否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3、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帮助使用单位,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二、在用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通知要求,尽快安排整改,整改必须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在实施改造期间,使用单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监护使用,发现设备异常或者存在危险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三、上述起重机械的改造,应当由具有冶金起重机制造、改造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额定起重量小于75t的起重机械也可以由具有通用桥式起重机制造、改造许可相应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单位进行,改造必须达到国家质检总局的通知要求。改造前必须履行告知手
4、续,改造后的起重机械,必须经由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总局375号文件要求和《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按照规定投入使用。—9—四、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抓紧做好上述起重机械检验周期的调整工作,完善检验程序、检验方法。对检验时间已超过1年或者定期检验时间已到期、即将到期的上述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在2007年9月30日前报当地质监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检验,按《检规》从严把关,对不符合总局375号文件要求的起重机械,应当要求使用单位提供书面的整改计划和方案,限期整改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检验中如发现有重大隐患的,
5、应当立即通知使用单位暂停设备的使用,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五、在冶炼、铸造等有熔融金属(含熔融非金属物料、炽热固态金属)场所不吊运熔融金属(含熔融非金属物料、炽热固态金属)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提供书面不吊运熔融金属(含熔融非金属物料、炽热固态金属)的承诺,经检验人员现场实际确认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报告中注明“不得用于吊运熔融金属(含熔融非金属物料、炽热固态金属)”。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书面承诺执行。六、起重机械的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制造起重机械产品,并在起重机械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必须注明该起重机械的适用环境及禁用场所。七
6、、自国家质检总局通知之日起,对新安装尚未验收检验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总局375号文件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75t的起重机械,必须具有冶金起重机制造许可资质。自—9—国家质检总局通知之日起,对新安装尚未验收检验的吊运熔融非金属物料(温度低于熔融金属)和吊运炽热固态金属的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也应当按照总局375号文件中对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械的的相应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总局通知之前已在用的吊运熔融非金属物料和吊运炽热固态金属的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按照《检规》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并建议使用单位按照总局375号文件中对吊运熔融金属的
7、要求进行整改。八、各设区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质检特[2007]377号),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在督促指导相关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生产、使用单位落实专项整治及安全主体责任的同时,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并及时书面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向省局反馈。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抄送: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省政府办公厅、省安监局。2007年8月28日印发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主题词:特种设备 冶金起重机械 整治 通知—9—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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