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平是新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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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平是新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取向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体制顺利转轨,社会法制思想、社会法制环境也在急剧变迁。作为基本法律之一的民事诉讼法不得不对此有所反应。2007年10月28日,新的民事诉讼法终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已于今年4月1日施行。应该说,此次修改从我国审判实践经验出发,较多考虑到了民事审判的现实状况,比较符合中国的国情,具有较强的可行性。本文主旨不是进一步微观地逐条评析修改的条款,而是尝试从宏观视角探究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价值取向,以作引玉之砖。价值的理解是多视角的。而在日常理解中我们往往从一个表征意义

2、的范畴,即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来理解价值的含义。简而言之,价值即用处。如果从用处的视角来看价值,那么我们要审视的往往是一个事物能用来干什么。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解也适用于法学领域,因为我们在法学背景下讨论价值的时候,往往演化为几对逻辑相悖的概念,典型者如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公平、效率、自由和秩序已经是法学价值体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但是在讨论这些概念与某制度的嵌连时,却有着不同的思考起点。当我们从制度本身出发时,我们会分析其核心价值是什么;而一旦我们从制度价值是什么出发时,我们又会分析该制度应该是什么,或者可以解决什么。笔

3、者认为,两个不同的出发点意味着制度所处的不同生命期,故而在分析一部法律修改的价值取向时,价值取向概念本身的思考便有着不同的问题域。民事诉讼法修改所体现的价值取向,可以分析其某处修订所考虑的价值追求,可能是公平,也可能是效率;也可以分析该部法律制度所应然的制度体系。这时候所依据的价值是公平,还是效率,不是从修订条文本身中推理出来的,往往是在法律制度之外确定其价值,而转化为该制度应该由哪些组分构成。后种价值取向的问题域是反向思考的,而这种反向思考可能对制度之大观有重要影响。从以上对价值取向问题域的思考来看,我们可以对民事诉讼法修订所体现的价值取向进行分析。从这次修订内容看

4、,主要涉及到了诉讼再救济制度和诉讼执行程序制度,在没有对相关制度进行经济量化分析之前,我们并不能对这样的新制度内容所追求的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作出抉择。但是一般会认为,两种价值会以某种比例而存在。于是法学分析中,有时会跳出这个源自实体法律制度中的价值悖论分析,而把民事诉讼法的价值称为程序价值。笔者认为,让当事人享有一种程序,从而让纠纷的平息获得正义基础,这一点是没有太大争议的,而这一点却可能不仅仅是诉讼法律制度本身所能够证明的。当一个程序制度的设置急于解决纠纷,而表现出对实体纠纷的忽视的时候,这样的程序往往是有效率的,却不一定是公平的。当一个程序制度的设置耐心于纠纷的实

5、质,故而无限制增加程序的回返与循环,这样的程序出发点是追求公平的,也往往会得到当事人对公平的认可,但是当事人也会疏远这种公平,因为这已经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效率追求。由此分析来看,民事程序在运行意义上所体现的公平或效率是需要实践来论证的,如上极端的分析在现实中是比较少见的。既然有赖于程序之运行,故而对制度组分的分析也需要纳入运行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事诉讼法修订条款所体现的价值取向不是一个简单的逻辑分析,而应是一个实证分析,有赖于民事诉讼实践的回应。但是这种思考是从实体纠纷的视角来进行的。其实,程序价值本身就具有其内在价值,这是可以逻辑推理的。笔者以为,程序价值本身更

6、多地依赖公平价值,或者说其本质上应该是公平价值,因为程序介入实体纠纷本身是要避免当事人的暴力自力救济,避免无公平、正义之社会的扩张,而不是因为当事人救济的无效率问题,因为当事人正常交易、自我平息纠纷才是最有效率的事情。由此分析,程序制度承接公平价值,是其存在之要义。民事诉讼的价值是程序价值,其本质是公平价值。以此为起点来反观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我们发现,破产法律制度绝不仅仅以程序之价值而展开,其对企业或者个体的生存关怀往往要高于对程序的关怀。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由于破产制度与诉讼制度较大的价值取向差异,破产法律制度虽然更多地是程序制度,脱离诉讼法律制度体系却也是顺其自然的

7、事情。现实中对再审的巨大需求和执行难的不断责难,促成了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在相关环节的反应。这种修改是定位于效率,还是定位于公平?也许会有人分析,这样的制度设计顺畅了相关的制度运行,有效率价值之存在。这样的分析无可厚非,但是却不能推断出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修改价值取向是效率的结论。因为这种对现实的响应,反映的是程序残缺的现实,往往是审判监督不能到位,审判判决不能实际执行,监督是虚监督,判决是空判决。面对此种现实所做的立法修改,其价值取向显然是对最基本的公平的诉求,或者说是对程序存在本身12全文查看的价值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价值取向是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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