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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改革的基本构想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改革的基本构想 我国刑事诉讼法即将进行再修改,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立法完善。作为一项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制度,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是否科学、合理,直接涉及到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目的能否实现、刑事司法中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配置能否平衡。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立法完善,牵涉到诉讼理念、价值取向、司法资源以及制度建构等多方面的内容。鉴于理论性研究已有不少专家作过见仁见智的探讨,又且修法在即,本文便另辟蹊径,着重于具体问题的剖析及制度建构层面的设计,用“对策式”研究方法提出技术性改革建议
2、,以期能够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为立法机关提供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的参考意见。基于这种指导思想,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仅就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应当如何具体地改革完善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进行探讨。 一、逮捕制度立法完善的基本思路 在我国现有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中,逮捕无疑是最重要的一种强制措施,其重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立法上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被视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妨碍刑事诉讼任务完成的最有效的手段”①;二是在实践中逮捕的适用率很高,成为侦查中普遍采用的强制手段。根据有关统计,199
3、8年全国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447472件、689025人,人民检察院批捕388788件、582120人,批捕率是86.89%和84.48%②。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相关数据来看,近三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的刑事案件批捕率均在90%左右。相比较而言,同样可以较长时间约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实践中却适用得较少。与严厉性强、适用率高相对应,逮捕也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问题最多的强制措施之一,亟待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来加以完善。我们认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应当主要从以下方面来完善我国的逮捕制度: (
4、一)将“逮捕”变更为“羁押候审”,实行“逮捕前置主义” 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逮捕制度的基本特征是逮捕即产生羁押的效力,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也就意味着在一定时间内将被羁押,被剥夺人身自由③。在学理上,一般将逮捕的内涵解释为羁押,如权威教科书就将逮捕解释为:“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方法。其严厉性表现为强行剥夺人身自由,羁押审查。”④学者也解释为:“逮捕是由法律指定的执法机构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针对可能判处一
5、定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有时限羁押、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⑤可见,无论就我国现行立法还是主流的学术理论,均认为逮捕与羁押基本同义。问题在于,这种将逮捕与羁押等同而没有明确区分的法律规定,极易造成理解上的混乱。因为刑事诉讼法在规定了“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同时,又在多个法条中使用了“羁押”的措辞⑥,真正较长时间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实际上是“羁押”而不是“逮捕”,但“羁押”却又不属于强制措施的范畴,这就导致“羁押”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处于较为尴尬的地位。正如有学者所言:羁押在我国“既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
6、施,也不是一种惩罚性手段,而是拘留、逮捕后的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持续状态,这种持续状态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⑦。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逮捕与羁押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这使我们在对外学术交流时会与对方就逮捕与羁押制度产生误解,不利于与国际接轨。因此,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有必要对逮捕与羁押之间的关系进行重新梳理和定位。 各国刑事诉讼法对于逮捕与羁押之间的关系界定并不完全相同。大多数国家立法中,逮捕在法律效力上仅限于逮捕的动作行为,而不具有长期羁押的法律效力。逮捕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不必然是羁押,逮捕只是羁押的前提,即实行所谓的“逮捕前置主义
7、”。如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警察将嫌疑人逮捕之后,必须在法定的最短时间内,将嫌疑人提交给法官进行审查。法官一般要举行专门的聆讯程序,在控辩双方的共同参与下,审查对嫌疑人进行羁押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然后才能作出是否羁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裁决⑧。在德国,法官决定待审羁押时,应当签发书面逮捕令。根据逮捕令逮捕被指控人后,应当不迟延地向管辖案件的法官解交,如果不能及时向管辖案件的法官解交的,应当不迟延地至迟在逮捕后的第二天向最近的地方法院法官解交。解交后,法官应不迟延地对被指控人就指控事项予以讯问,以便作出是否维持逮捕即维持待审羁押的决定⑨。
8、在日本刑事诉讼法中,逮捕与羁押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羁押必须以合法的逮捕为前提,羁押犯罪嫌疑人必须先实行逮捕或由检察官提出羁押申请,禁止侦查机关自行决定羁押。即在逮捕与羁押的关系上,日本也奉行“逮捕前置主义”。在日本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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