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论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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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摘要:保护证人是保护人权、保证证人出庭的重要措施,也有利于控辩平等对抗和直接言词原则的落实。本文立足我国的现实,通过确立证人保护机关、保护对象、具体保护措施等,提出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建议。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完善      一、刑事诉讼证人保护法理分析    在刑事诉讼中,国家为什么要保护证人?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在自然法和自然法延伸的宪法中找到理论基础。  首先,国家是人民为保护个人的天赋权利而创设的。使公民免受不法侵害是国家履行职责的一部分,证人的安全保护也应当是自然而然之事。

2、  其次,从德国学者所创设的“国家保护义务”理论来说,证人保护是证人应当享有的宪法权利。  再次,从人的主体性观点出发,证人是具有主体资格的人,他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因此不能为了到达发现真实的目的而损害或忽视证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如果国家需要证人作证时可以命令或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而在证人作证时或作证后又不顾证人的安危,证人就沦为一种诉讼工具,与物证、书证无异。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的现状及法律制度的不足    (一)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的现状  在我国,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在揭露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分子

3、,改变传统的庭审方式方面,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目前刑事审判中,证人保护的情况却令人非常担忧,有一个很突出的表现,就是证人出庭作证难、证人出庭率已经成为严重困扰我国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实际出庭作证的证人占全部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比例不会超过10%。比如上海,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5%左右。极少数出庭的证人也是经过办案人员的再三说服才勉强到庭的。而在很多正常的法庭审判中,还会经常出现证人没有一人出庭作证,而全部以书面证言方式提供证言的情况。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法律制度的不足  我国关于证人保护的

4、法律并不是空白,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都有关于保护证人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过于笼统、抽象,在实践中对证人的保护作用很有限,我国关于刑事诉讼证人保护的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存在不足:  1.证人保护机构不明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该法条虽然对证人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却过于原则、笼统,在实践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由于分工不明

5、,导致三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均不能有效地履行保护证人的职责,甚至发生互相推委的现象。  2.证人经济补偿制度未确立。  我国的证人作证补偿制度极其不完善,立法中至今没有明确确立。证人因为基本的经济补偿无从落实,故缺乏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3.对证人的事前保护不足。  我国目前对证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为一种时候保护,即往往是发生了危害后果之后才予以责任追究、事后赔偿补偿等。  4.不同法律的保护不够衔接。  5.保护手段和措施有限。    三、国外刑事诉讼证人保护法律制度的考察    我们观察一下世界主要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

6、,就会发现,他们在规定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一项义务的同时,也为刑事诉讼证人提供了完善的保护机制。  纵观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有几点做法值得我们启迪:一是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如美国证人保护机构是检察官执法办公室,捷克共和国是在刑事警察处下成立专门的证人保护特别组。二是注重事后保护与事前保护相结合,三是保护对象范围比较广泛。证人保护基本涵盖了证人可能遭受的三方面损失:人身安全、名誉和财产利益;保护的对象除证人外,还包括其家属。四是保护手段或方式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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