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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中国波兰友好通商航海条约附加议定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中国波兰友好通商航海条约附加议定书【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30-07-01【正 文】中国波兰友好通商航海条约附加议定书 1 大中华民国及大波兰民国全权代表,经各该国政府正式之许可,声明双方约定将民国十八年九月十八日签订之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各项规定,补充解释如下: 第四条 在彼缔约国入境之自由,应以该国国内法令为范围;该项法令须适用于无论何国人民,不得有何区别。 第六条 第六条所规定之所在国法院,tribunauxlocaux即指依照诉讼人所在国现行法律有权管辖之该国法院。
2、第八条 第一款财产自由输出权,应以不侵害本国国内法令为限。 第三款取得遗产权之给予,应以不轶出本国国内法令范围为限。 第一○条及第一一条为保证双方商务得享受本约第十条及第十一条所规定之利益起见,缔约之一方对于输入其海关区域内 之货物,得要求附有产地证明书。 第一三条 两缔约国互相约定,对于在各该国境内之外国公司,得令其遵照所在国本国法令,预经准许,方能设立。 第一八条 缔约双方互相约定,此缔约国地方官厅对于在彼缔约国船只上所发生之事项,必须经彼缔约国领事或该船船主之请求,方可干涉。惟遇有必须干涉而
3、其迟延势将酿成重大结果者,或遇有非船上人员牵涉于船上所发生之骚扰时,可无待上述请求,迳行干涉。但干涉官厅应立即将事实通知最近之彼缔约国领事。 本议定书作为民国十八年九月十八日签订之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之一部分,应于最短期内批准。关于互换批准文件发生效力、有效时期及废止各事项,与该条约同样办理。 为此,两国全权签字于本议定书,以昭信守。本议定书缮写二份,订于南京。 大中华民国十九年七月一日 西历一千九百三十年七月一日 王正廷(印) 渭登涛(印) 大中华民国大美利坚合众国为欲竭力预防两国间幸存之和平
4、关系发生中断,复愿重行确定采取将两国间所发生一切可以裁判之争端,均付公平判断之政策,并切望自树模范,不惟表明反对以战争为两国相互间国家政策之工具,且促进和平解决国际争执之国际协定臻于完善,使世界各国间战争之可能永远消灭的时期起见,决定缔结一公断条约,为此简派全权代表如下: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特派: 中华民国驻美利坚国特命全权公使伍朝枢; 大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特派; 美利坚合众国外交部长史添臣; 两全权代表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两缔约国间如有国际事项之争执
5、,此缔约国对彼缔约国提出由条约内或条约外发生之权利的要求,此项争执未能以外交方法解决,或经交付于按照一九一四年九月十五日在华盛顿签订之条约而设立永久国际委员会仍未解决;而此项争执因适用法律或公理之原则得付判决,故具有可以裁判之性质者,则于每案发生时,以特别协定决定应交付于按照一九零七年十月十八日公约所设立之海牙永久公断法庭或其他相当裁判机关。此项特别协定,应于必要时规定裁判机关之组织,并应确指其权限,载明争执之问题,并决定交付公断之条款。 每案之特别协定,中国方面依照中华民国之宪法订立之;美国方面由美国总统得美国参议院之
6、协赞允许订立之。 第二条 关于下列各争执事件不得引用本约各条: (甲)在彼此缔约国内政范围者。 (乙)涉及第三国利益者。 (丙)属于或涉及合众国对美洲问题向有态度,即所谓门罗主义之维持者。 (丁)属于或涉及中国依照国际联合会盟约应尽义务之履行者。 第三条 本约用中文英文法文缮写,由中国国民政府依照中国宪法批准之,并由美国总统得美国参议院之协赞允许而批准之。中文英文有同等之效力,但遇有歧异时以法文为准。 批准文件应于最短期间在华盛顿交换,自交换批准文件之日起,本约发生效力。此后本约继续有
7、效,至此缔约国以书面通知废止于彼缔约国后一年为止。 两全权代表特此署名盖印于中文英文法文之条约两份,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十九年 六月二十七日在华盛顿订立 一千九百三十年 伍朝枢(印) 史添臣(印) 中华民国利比里亚民国为维特两国亲睦邦交增进两国人民相互利益起见,决定订立友好条约,为此简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特派: 中华民国驻法兰西特命全权大使顾维钧; 利比里亚民国总统特派: 利比里亚民国驻法兰西特命全权公使卜日德; 两全权代表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
8、阅,均属妥善,议定条款如后: 第一条 中华民国与利比里亚民国及两国人民间应永保和平,常敦睦谊。 第二条 两缔约国有互相派遣正式外交代表之权,此项代表在所驻国应享受国际公法通常承认之一切权利,优例及豁免。 第三条 两缔约国在彼此领土内共同商定之地方,有派驻总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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