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资助行政行为的控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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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对资助行政行为的控制论文摘要:给付行政作为现代行政的一项基本职能,虽然不同于传统的规制行政,但亦应遵循法治主义的基本原则。给付行政大致可分为供给行政、资助行政和社会保障行政等领域。本文以资助行政为研究对象,在分析资助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的基础上,从资助资金、资助规则、资助程序以及对资助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等角度,分析对资助行政权力的制约机制,以促进该领域的法治建设。关键词:资助行政;资助资金;资助规则;资助程序;司法审查随着自由法治国家向社会福利国家的转变,政府活动领域不断扩大、政府职能得以扩张.freeloaryconstitution)以约束国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制定过程。9奥地

2、利经济学家熊彼德也曾指出,受社会因素影响,现代国家的财政开支将越来越大,而受经济增长因素的制约,国家的财政收入却停滞不前,如此发展势必形成“租税国家的财政危机”。因此,必须从宪政的角度加强对政府财政支出的控制。目前我国对公共财政的监督主要是以《预算法》为基础架构而成,主要包括人大监督和行政监督,其中,行政监督又分为政府层级监督、审计监督、财政监督。人大监督在我国宪政体制下应发挥核心作用,通过对预算、决算的审查批准及有关重大问题或特定问题的调查,确保公共财政体制体现宪法精神,形成宪政秩序,进而形成良好的公共经济秩序。但事实上,通过对年度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分析,我们

3、可以发现,预算编制结构不合理、预算科目不够细化,预算金额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关联性不明确,仅从报告我们无法了解预算的合理性,人大对预算案的审议从而也只能流于形式。为此,有必要改善预算编制制度,加强人大对预算案的监督。就资助行政领域而言,有必要在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水平,适度扩大资助规模,确保人民共享经济繁荣之成果。同时,加强对预算资金使用的监管,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有效性。三、对资助规则的控制在资助行政领域,通常并不要求必须有行为法上的依据,只要有组织法上的依据,行政主体即可在其职权范围内自主开展资助活动。行政主体推行其资助计划,既可以运用行政法规、行

4、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行政规划(计划)、通知、意见、决定、会议纪要等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进行。③关于后者的名称,我国实定法及行政法学界的观点并不统一,如《行政诉讼法》将其称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10;《行政复议法》则将其称为“行政规定”11;学者对此进行了不同的解读并展开了相应的研究。12但不论是“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还是“行政规定”,单从形式上无法判定其是否具有法的效力。“事实上,许多国家的宪法中对法规命令形式的规定也并没有停留在形式本身,而是建立在其实质内容基础之上的,或者说行政规范的渊源并不是自为的而是受治于该规范所具有的实质内容。”13日本行政法学

5、者将行政规范分为法规命令和行政规则两类,前者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行政主体和私人的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一般性规范”;后者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但与国民的权利、义务不直接发生关系,即不具有外部效果的规定”。14德国行政法学也作了类似划分。15由于我国行政学界对此并无统一成熟的概念,在此不妨借用日本行政学界关于“法规命令”和“行政规则”的概念并展开对相关问题的讨论。行政法规与规章一般规定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直接约束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属于法规命令。对该类资助规则的监督,在目前的制度设计中已有相应的审查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规命令的违法甚至违宪。但该制度的运作现实对使人

6、们其有效性提出了质疑,因此有待于随着我国宪政建设的推进,最终将其纳入司法审查机制。就行政规则的内容而言,一方面,是作为法律规范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中介,以解释基准、裁量基准等形式从要件设定、内容选择和程序适用等方面直接拘束具体行政行为,成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行为根据;16另一方面,是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为了积极开展资助活动而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基于“行政规则的外部化现象”17,必须加强对行政规则的监督。除了通过行政层级监督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则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控制外,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应视其为行政机

7、关的自我拘束,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为契机,结合平等对待、信赖利益保护等原则对其合法性综合进行审查,在确定行政规则的合法性的基础上确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而不应简单地因具体行政行为缺少法规范依据而否认其合法性,从而扼杀行政主体积极作为的努力。四、对资助程序的控制因为现代行政要求行政机关积极行动,有所作为,因此必须赋予行政主体更多的裁量空间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资助行政作为行政机关引领社会生活的主要手段之一,即使存在行为法上的授权,其授权也多为“概括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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