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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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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讨我国当前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存在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证据制度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文摘要] 世界经济的融合发展,各国的法律和不同的法系也都在进行融合,取彼之长补己之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发展已成为必然;当然我们不能去不照搬国外的制度,我们应当立足国情并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权衡利弊,采取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方式,发展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公民的权利保障日益成为法律文明与进步的标志,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成为必然。但只仅仅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不够,还需要在立足于国情、吸收和
2、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配套机制,发展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概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theExclusionaryRuleofUnlawfullyObtainEvidence),是指对非法方式获得的证据不被采用,应排除在证据之外。排除规则在美国一般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侵犯公民第四修正案的宪法权利而实施的搜查、扣押所取得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在英国,排除规则是指如果证据的采纳将对审判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那么法官应行使裁量权将其排除。
3、我国没有完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此没有定义。 在这里首先理解什么叫非法取证。《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中指出的非法取证,是指以酷刑、残忍及其他不人道的方式取得的被告人或第三人的口供或情报。我国是指,草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口供。美国包括以为凡被取证人的宪法性权利而获得的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从这一概念的范围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非法取证的范围很窄,仅对非法取得的言辞证据加以排除,而不包括实物证据。 取证的人员范围,我国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被指使的其他人。在
4、美国,仅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常指警察。设立这一规则主要是限制警察的非法行为。 二、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状况。我国宪法第37条第3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凡是发现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侦查人员以非法
5、方法收集的,应当坚决予以排除,不能给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留下任何余地。 (二)非法取证排除在实践中很难发挥作用。 1 我国没有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操作程序的法律规范。如开庭前没有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庭审程序。在美国有:预审程序、证据开示程序、辩诉交易程序。而我国没有相应的程序,所以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的具体操作上没有详尽的规定,只是很难落实。 2 沉默权。我国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的权利,这样很容易导致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 3 非法搜查扣押。范围仅限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三种,同国外相比,
6、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非法证据所衍生的证据,我国没有相应的规则。也就是说,对于实物证据是不存在排除与否的。在英国有这么一段话:最贫穷的人可以在其村舍中与王室的一切军队对抗。村舍可能脆弱,屋顶可能动摇,狂风可能吹打,暴雨可能袭来,但英国国王不能进入,他的一切武装力量不敢跨越已倒塌的村舍的门槛。这段话足以说明,公民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无论谁都不能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 4 对于证据是否要排除的前提和标准,我国规定非法证据必须经查证确实,相对美国的非法自白达到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英国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言,我国的标准太高,证
7、明难度太大很难进行操作。 5 对于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我国法律也为涉及。没有证明责任的落实,控辩双方都不愿举证,很难达到非法证据排除的能力。 三、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相脱节的原因 (一)缺乏专门的司法裁判程序。这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难在实践中落实的最主要的原因。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有两类程序性制裁制度,一类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着几个问题:谁有权利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者须在哪个阶段提出?法院是否将此问题纳入司法裁判的范围?谁承担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证明责任?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解决不能,非
8、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就是一纸宣言。 (二)缺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周密保障措施和对追诉机关取证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在我国侦查机关和羁押机关合二为一,犯罪嫌疑人被长时间羁押在公安机关的看守所内,侦查询问时不允许律师在场,这都是在一种毫无监督的情况下进行,很容易导致公安机关人员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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