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犯罪对象的司法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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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贪污罪犯罪对象的司法认定研究贪污罪犯罪对象的司法认定研究根据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九十四条、一百八十三条、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公共财务、国有财务以及非国有性质的单位财务,对于公共财务的范围,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以及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因此,根据此规定,对于公共财物的范围的界定相对比较明确,司法争议也不是很大,在司法实务中,对国有财物和非国有财物的理解分歧比较大,因此本文就着重对这两类财物进行讨论。(一).

2、国家参股或国有公司、企业参股的公司财物可否视为国有财产对此,理论上众说纷纭。其中有的学者持国有控股说,认为所谓国有股份为基础的公司,是指国有财产股的股权代表可以在该股份制企业中对生产、经营活动起支配决定作用,而无需考虑国有资产股所占股份的大小比例,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为基础的股份制企业中,该企业的财物属于公共财务,国有资产未达到公司控股地位的财产,其中国有资产的认定只能按照出资股份的等额度认定。有的学者提出了对单位财物性质的认定可参照51%绝对控股的概念来分别予以界定:(1).对于国有投资绝对控股的单位财务,一概认定为公共财物;(2).对国有、集体绝对控股的,也应该认定为公共财物,因

3、为刑法底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与集体所有的财产;(3).集体性质的绝对控股,也视为公共财物;(4).对国有、集体投资总额不占绝对控股的,不应视为公共财物。否定说认为,除国有独资公司的财产属于单一的公共财产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合作公司的财产属于法人财产,法人财产是一种不同于公民的私人财产和公共财产的新型财产所有形式。其提出的理由是:企业财产独立,即企业全部财产所有权属于企业法人,是企业法人制度的根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现代企业法人制度,而要确立企业法人的地位,就必须明确企业的法人财产。公有资本存在说认为,在混合型经济中,只要有公有资本的存在,就应全额认定

4、为公共财产。理由是:法律规定的是有终极所有权的公共财产,但是在经营方式多样化的情势上,执法者必须敢于面对实际,从经营方式和法人财产权的角度认定公共财产。在公有资本投入的情况下,法人财产权使企业成了公共财产的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公共财产的命运如何,是保值增值,还是亏损灭失,完全取决于法人财产权的行使。因此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各种所有制并存的基础上的法律,必须对公有资本的法人财产予以特殊的关注和保护。笔者认为,公有资本存在说具有相当合理性。为了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于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或份额,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

5、折成的股份或份额,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份或份额,应当界定为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应当界定为国有财产;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有的份额,应当界定为国有财产;股份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有的份额,应当界定为国有财产。其理由是:提出对混合性质经济组织(即国有参股、控股公司企业)的财物区分为公共财物和非公共财物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并且在现实操作中是十分困难的,会加大司法成本。因为,按照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我国的公共财产是按照所有制标准确定的,即基本上是以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所有制形式来界定财产是否属于公共财产的。而

6、经过3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我国的现实经济组织已经不再全部按照所有制形式划分了,混合型的经济组织大量的出现。公司是这种混合型经济的一个典型代表。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所有权。立法已经将公司财产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由于公司是由不同身份的股东的资产投资形成的,按照传统的所有制来辨别这类经济组织的性质已经不可能。鉴于此,立法机关在1995年制定<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就已经把贪污罪的对象扩大到本公司财物。97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继续沿袭了这一规定。这就是说明立法者关注的已经不再是本单位财物的性质。因此笔者认为,以出

7、资比例或财产份额来决定是否是公共财产是非常困难的。基于对公共财产的保护之目的,对于混合所有制性质的财物应当统一按照公共财物来处理。这既符合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也与公司法的原理相统一,更有利于保护公共财物不受侵犯。从世界刑法的立法趋势来看,多数国家刑法对贪污罪对象的范围没有所有权性质的限制,如《意大利刑法典》、《法国刑法典》、《日本刑法典》等都是如此。所以笔者认为,只要有公共财产成分的参与就都应当将其界定为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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